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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中德法学方法论论坛在华政顺利召开

xuebu 发表于: 2016-03-24 13:10  点击:1214

     3月9日至10日,华政民商法论坛之高峰论坛第五期——首届中德法学方法论论坛:“法官、立法与法学方法:历史与现实”学术研讨会在华东政法大学松江校区明镜楼三百人报告厅顺利召开。此次论坛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商法学科、德国私法研究所、上海市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论学科主办。德国科隆大学Hans-Peter Haferkamp教授、汉堡大学Tilman Repgen教授、图宾根大学Jan Schröder教授、奥地利维也纳大学Robert Rebhahn教授、台湾大学黄茂荣教授、复旦大学王志强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田士永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李秀清教授、科学研究院院长陈金钊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周江洪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方新军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黄卉副教授出席了论坛。来自台湾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上海财经大学、苏州大学、对外经贸大学等高校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司法系统和我校民商法学科、法律方法论学科的近百位专家、学者与会。

  论坛开幕式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民商法学科带头人金可可教授主持, Haferkamp教授和李秀清教授分别致辞。Haferkamp教授强调此次论坛对于促进中德法学方法论交流和比较法研究的重要意义,李秀清教授指出法学方法论将帮助我们更好理解中国法和欧盟法,尤其是对中国人格权立法有所启发。

首届中德法学方法论论坛在华政顺利召开

  论坛分设四个单元。第一单元主题为“法学方法的历史之维”,包括两场主题报告。第一场主题报告由华东政法大学高富平教授主持。Repgen教授发表题为《共同法中的法律解释:一个检验》的报告,以消极理论的具体适用为例说明法解释的三个层面,并强调理性在法解释中的重要作用。苏州大学李中原教授在与谈中对中世纪的消极理论和现在的证明责任理论的区别提出疑问。华东政法大学张礼洪教授比较了中世纪和罗马法律解释的不同,并强调理性来自自然规律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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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场主题报告由华东政法大学杨代雄教授主持。复旦大学王志强教授发表题为《中国传统法律适用的技术》的报告,详细阐述了中国明清时期立法和司法中的“分类分析”和“特定案件的个别化对待”方法,并着重分析其原因及影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李秀清教授在与谈中认为,报告在一定程度上驳斥了韦伯所持“中国传统法是卡地斯法”的观点,中西法律交流应重视语言和文化差异。中国人民大学高仰光副教授认为,法制史只有关注微观层面才能与法教义学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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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单元主题为“目的法学、利益法学与评价法学”,包括两场主题报告。第三场主题报告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周江洪教授主持。Schröder教授在题为《目的法学和利益法学中的法官、制定法与法学方法》的报告中,详细阐述了目的法学、利益法学与评价法学的区别,并指出法律漏洞需要利益衡量的弥补。在与谈环节,苏州大学章正璋教授举例说明目的法学的影响无处不在,但法学问题的解决须各大法学流派合力实现。复旦大学李世刚副教授则阐述了利益法学的重要性及中国立法存在的“某些利益诉求难以表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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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场主题报告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方新军教授主持。Haferkamp教授发表题为《评价法学中的法官、实定法及法学方法》的报告,回答了法官是否有权对法律作出评价,法官评价的空间和评价的方法等问题。同济大学高旭军教授在与谈中指出中国司法者和学者较少关注立法者意思和说理不充分的问题。南京大学齐晓琨副教授认为评价法学无法推翻概念法学,只是对概念法学的补充。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白江检察官就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发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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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单元主题为“法学方法在当下”,包括两场三个报告。第五场主题报告由上海交通大学彭诚信教授主持。Rebhahn教授发表题为《欧盟法的方法论》的报告,全面介绍欧盟法的概况、法律结构及法律解释标准。与谈环节中,对外经贸大学傅广宇副教授对中国指导性案例的法源定位及司法适用等提出疑问,华东政法大学纪海龙副教授则从方法论是与政治体系相关的宪法问题出发,对中国司法解释的存在理由提出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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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场主题报告由上海财经大学朱晓喆教授主持。黄茂荣教授发表题为《透过法官造法及法律修订促进特别人格权到一般人格权及配偶权之保护的发展》的报告,田士永教授发表题为《略论合同变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报告。黄茂荣教授的报告详细梳理了台湾地区一般人格权的保护机制。田士永教授的报告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多种解释论证方法对《合同法》第2条第1款中的“合同”和“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阐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刘言浩法官在与谈中从立法和案例两个角度介绍了中国大陆人格权保护的发展情况。华东政法大学孙维飞副教授结合黄教授的报告对比了台湾和大陆人格权保护的主要区别,并就侵害肖像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提出疑问。

首届中德法学方法论论坛在华政顺利召开

  3月10日下午进行的是此次论坛特别设置的“法学方法论核心问题系列讲座”单元。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通过前期向师生征集,整理、设计出相关主题,邀请德方教授分别作专题讲解。该单元由苏州大学李中原教授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黄卉副教授联合主持。Haferkamp教授在题为《动态系统论》的讲座中详细阐述动态系统论的概念、产生背景和具体领域,并结合案例说明动态系统论的核心考量因素。Schröder教授在题为《类推与目的性扩张之区别》的讲座中从历史法学的角度阐释了类推和目的性扩张的起源与发展,并认为二者之间并无实质差异。Repgen教授在题为《从1950年以来一般人格权的判例发展看法律的法内续造》的讲座中,梳理了德国1950年代以来的一般人格权判例,介绍了其法院通过法律续造实现民法价值的历程。Rebhahn教授在题为《欧洲法学方法论的核心问题》的讲座中详细解释了欧盟法在方法论上有别于国内法的特点,同时指出欧盟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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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坛闭幕仪式由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韩强教授主持。Haferkamp教授高度评价了论坛的交流质量;陈金钊教授指出在法学方法论日受重视的背景下,此次论坛成果喜人;金可可教授对与会学者和主办方师生的支持表示感谢。

首届中德法学方法论论坛在华政顺利召开

  此次论坛主题集中、研讨深入,有力推进了中德学界在法学方法论研究方面的互动,也有助于双方进一步开展基础理论方面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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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