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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实施问题国际研讨会召开

发表于: 2010-07-08 12:35  点击:1210

    6月26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四川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四川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承办的《侵权责任法》实施问题国际研讨会在四川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隆重召开。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复旦大学、四川大学、烟台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南财经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和来自欧洲侵权法中心、美国亚利桑那州大学、台湾地区东吴大学的近20位侵权法专家学者莅临了本次研讨会。

    开幕式由四川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古立峰教授主持并介绍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和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唐磊教授分别致开幕词,随后与会学者集体合影留念。

    研讨会第一单元的主题是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比较法色彩,由四川大学法学院王竹副教授主持。欧洲侵权法中心主任Ken Oliphant教授和美国亚利桑那州大学James E. Rogers法学院Dan B. Dobbs 法学教席Ellen M. Bublick教授分别从欧洲侵权法和美国侵权法与中国侵权法的比较角度对中国《侵权责任法》提出了若干评析意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和我国台湾地区东吴大学法学院潘维大教授分别用英文对二位国外学者的发言进行了点评。该单元的探讨主要包括如下要点:第一,《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保护的民事权益,是否包括纯粹经济损失;第二,过错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的关系;第三,替代责任是否背离大陆法系传统;第四,追偿权的具体规定方式;第五,关于第87条规定的高空抛掷物致害的正当性;第六,对名誉权的保护;第七,互联网领域的侵权行为;第八,惩罚性赔偿等。张新宝教授与王竹副教授还就《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文的翻译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研讨会第二单元的主题是中国《侵权责任法》对司法实践经验的吸收,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主持。四川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建平教授作题为《侵权责任法》立法宗旨的变化、选择与不足的主题报告,就《侵权责任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宗旨中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本意进行了解读,探讨私权主体是否有义务维持社会和谐稳定,并引申到社会法律治理及民事权益博弈问题上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高级法官陈现杰博士作题为《侵权责任法》适用中涉及司法解释的几个问题的主题报告。从一般条款中的违法性因素、共同侵权行为和安全保障义务三个领域中,《侵权责任法》对司法解释的改变进行了总结。烟台大学法学院郭明瑞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李显冬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张金海博士分别进行了点评和提问。王建平教授和陈现杰法官进行了回应。

    研讨会第三单元的主题是中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研究,由西南政法大学谭启平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作题为《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改革的成功与不足的发言。主要探讨了如下话题:第一,医疗损害的利益平衡问题;第二,《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的医疗产品责任诉讼问题;第三,“当时的医疗水平标准”的判断标准;第四,医疗损害责任的鉴定制度;第五,相关司法解释的效力和修改。烟台大学法学院郭明瑞教授作题为产品责任中销售者、生产者责任研究的主题报告,主要观点是:第一,《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的不是连带责任,也不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二,给被侵权人选择被告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数个被告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或者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三,责任形态应该区分一人责任和多人责任,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是单独责任。北京大学法学院钱明星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马新彦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刘士国教授和四川大学法学院王竹副教授分别进行了点评和提问,杨立新教授和郭明瑞教授分别进行了回应。

    研讨会第四单元的主题是中国《侵权责任法》上的侵权责任构成与侵权责任分担,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刘士国教授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作题为论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方式的关系的主题报告。发言要点是:第一,《侵权责任法》上的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方式的裁判依据不明确;第二,过错责任原则针对的就是损害赔偿责任;第三,《侵权责任法》强行收编非损害赔偿责任,造成解释上的困难;第四,“大损害说”包括可能造成损害的现实威胁并不合理;第五,应该将第21条作为非损害赔偿责任方式请求权基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王轶教授作题为论《侵权责任法》中的损失分配制度的主题报告。主要要点包括:第一,侵权法上妥当的规则设计就是受害人救济和自由保护的平衡。第二,《侵权责任法》上存在两个价值判断,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相关的价值判断和侵权责任的承担的相关价值判断。第三,具体的承担形态包括两个方面,即通过其它民事主体承担侵权责任和通过其它民事主体承担侵权责任之外的民事责任。第四,责任承担形态的分类包括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单独责任与数人责任两个维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辉教授、杨立新教授、张新宝教授和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张家勇教授分别进行了点评,崔建远教授和王轶教授进行了回应。

    闭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王轶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和四川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建平教授分别致闭幕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