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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基准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

xuebu 发表于: 2014-12-23 13:15  点击:1135

   12月2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主办的“劳动基准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在明德法学楼601会议室举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法律部部长郭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副司长芮立新、法规司立法处处长吕鸿雁、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叶静漪教授、华东政法大学董保华教授、上海财经大学王全兴教授、清华大学郑尚元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赵红梅教授、苏州大学沈同仙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胡大武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谢增毅研究员、辽宁大学王素芬教授、北京化工大学薛长礼教授、青海民族大学王立明教授,以及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深圳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山东科技大学、北京交通大学、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国家电网能源研究院、广西省国家税务局等专家学者共70多人参加了研讨会,对劳动基准法基础理论、工资、工时、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进行了广泛且深入的研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林嘉教授、黎建飞教授、郑爱青副教授、陆海娜副教授、丁晓东助理教授作为主办方代表出席本次研讨会。

    开幕式由黎建飞教授主持,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法律工作部部长郭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副司长芮立新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林嘉教授分别致开幕词。郭军部长表示,在劳动法颁布20周年之际召开关于劳动基准法律问题研讨会非常有价值。郭部长认为劳动法颁布有三大作用: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市场化、促进法制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希望学者要记住和记录劳动法的发展历程。

    芮立新副司长提出,劳动基准问题的讨论应该以客观实际为标准,同时考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需要以及工人的生理承受能力。此外,对具体问题的讨论前需先确定基本劳动标准的约束力问题,其不仅对雇主一方有约束力,对雇主与雇员双方都有约束力。

    林嘉教授首先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对参会的各位专家学者以及同学表示欢迎,并对研讨会的主题和议程做了简要介绍。林嘉教授提出,劳动基准法在劳动法体系中处于最基础的地位,发挥着“奠基石”的作用,对于保障劳动者的生存利益有着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虽然《劳动法》及相关的基准性法规、规章相继出台,但是有关工时、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等内容的基准制度一直受到质疑,实施效果远未达到立法初衷。她希望专家学者在研讨中做到理论联系实践,对宏观问题与微观问题都有更深入的探讨。

    本次研讨会分为四个单元展开讨论,分别对“劳动基准法基础理论问题”、“工资法律问题”、“工时法律问题”、“劳动安全卫生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讨。每个单元均设置主题报告、学者与谈、现场讨论三个环节,确保对具体问题进行充分研讨。


第一单元:劳动基准法基础理论问题
   

  研讨会第一单元的主题是“劳动基准法基础理论问题”,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黎建飞教授主持。

    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董保华教授做了题为“劳动基准法的理论探索”的报告,从劳动基准法的性质、范围、困境、展望四个方面展开。董教授认为劳动基准法同时具有公私、私法的保障手段,但依据此学说来看待加班工资的问题,却会导致现实中违法成本低于合法成本的尴尬局面。

    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王全兴教授做了题为“我国劳动基准实施问题的思考”的报告,认为如果现有的劳动基准都实施到位,那么很多问题都可以解决。王教授认为实施的问题很大程度要依靠劳动监察,进而从劳动监察制度的背景、体制、职能和社会力量四个方面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西南政法大学胡大武教授做了题为“《劳动法》二十周年祭:死亡还是再生”的报告。胡教授认为,现阶段《劳动法》正面临空前危机,相当多的条款已经被废弃,其作为司法裁判依据的价值呈现下行趋势。《劳动法》相关条款在协调性、执行性、实效性等方面存在的重大不足使其正逐渐丧失其作为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法地位。然而,《劳动法》的灵魂还在,需要重新思考劳动者保护立法的价值体系,归位《劳动法》之基本法和基准法角色,实现《劳动法》的再生。

    在与谈和讨论阶段,清华大学郑尚元教授认为胡大武教授用统计学的方法来描述劳动法的现状十分有说服力,赞同劳动法的前景并不乐观这一观点。中国政法大学赵红梅教授认为,不同行业的劳动强度不一样的,因此统一规定劳动基准可能并不合理。中国人民大学陆海娜副教授则从权利能否让渡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若将劳动基准法的内容定性为劳工的基本权利,则涉及到人的基本尊严问题,这部分权利是不能让渡的。


第二单元:工资法律问题


    研讨会第二单元的主题是“工资法律问题”,由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叶静漪教授主持。
深圳大学侯玲玲副教授做了题为“我国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地方裁审规则之探究”的报告。报告人通过对比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四地的实践经验认为,我国应以劳动者在正常工作之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其判断标准为是否具有固定性和定期性支付的特点。

    青海民族大学王立明教授做了题为“劳动法上劳动者及其劳动报酬研究”的报告。王教授从立法的角度提出观点,认为工资或者劳动报酬的高中低位法之间体系不科学,呈现出高位法明定、中位法缺失、低位法积极的情况。从目的手段和力量三个因素考虑,单独立法模式是解决该问题的合理路径。

    北京外国语大学闫冬讲师做了题为“工资法律界定的反思”的报告。报告人认为,首先应当摈弃盲目追求工资定义“大一统”的做法。其次,应该以其功能定位为圭臬来厘定工资概念的幅宽,在界定最低工资、界定基数、界定优先权这三种不同语境下,工资的概念和范围是不一样的。

    在与谈和讨论阶段,中国社会科学院谢增毅副研究员提出,随着薪酬体系复杂化,传统对于工资界定所采用的列举式的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因此在界定工资时需要落脚于工资的性质。中国人民大学丁晓东助理教授从两个视角对工资进行解读:第一个视角认为工资是劳动力市场的价格信号,反映一种供需关系;第二个视角认为工资是按劳分配所得。此外,董保华教授、郑尚元教授、胡大武教授、吴锦宇讲师还对上位法及下位法的关系,集体劳动关系与个体劳动关系的发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第三单元:工时法律问题


    研讨会第三单元的主题是“工时法律问题”,由苏州大学法学院沈同仙教授主持。

    辽宁大学王素芬教授做了题为“实现劳动基准制度有效运行的法律思考”的报告。王教授以沈阳市劳动基准运行状况的调研为基础,认为现阶段仍存在劳动者工资收入差距较大、部分国企工资增长机制不完善、部分私企劳动者的休息权实现程度不高等问题。

    北京化工大学薛长礼教授做了题为“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的法社会学探析”的报告。薛教授以实证调查数据为基础,对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状况、实施困境的宏观追问及微观检视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认为构建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法治秩序,应同时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和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

    中国人民大学曹克奇博士做了题为“年休假权的解释论”的报告,报告人认为年休假权的法律性质应采二分权说中的选择债权说,在构成要件上,对“连续工作”区分三种情况予以分别认定;在休假日期安排上应解释为职工选择权;并对用人单位的给付拒绝权通过类型列举的方式予以严格限制;在未休年假救济上,双倍工资报酬性质为工资,适用特殊仲裁时效。

    中国人民大学李俊杰博士做了题为“我国弹性工时制度的检讨与改造”的报告,报告人认为现行弹性工时制度存在发展理念落后、劳资利益不平衡、实施机制不科学、制度设计不合理、制度体系不完善五大方面问题,并从更新发展理念、改革实施机制、限制适用范围、开放适用范围,明确法律责任五方面对其进行改造。

    在与谈和讨论阶段,董保华教授、赵红梅教授对曹克奇、李俊杰两位年轻学者的文章寄予了高度的肯定,认为这是年轻学者做学问应有的“亮剑精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立法处吕鸿雁处长认为,特殊工时审批制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但业务部门坚持审批主要是因为现阶段劳资谈判基础不完善,并且特殊工时的困境,核心还是标准工时的问题,建议将各个制度结合起来研究。中国政法大学胡彩霄副教授针认为,弹性工时制度的落实问题很大原因是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的,并建议借鉴深圳的经验。


第四单元:劳动安全卫生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研讨会第四单元的主题是“劳动安全卫生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郑爱青副教授主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李文静做了题为“劳动者工作场所健康保护的法律救济——以尘肺病为例”的报告。报告人认为,在职业安全事前监管与职业安全教育尚不能切实发挥效用的背景下,获得赔偿或补偿成为尘肺病患者权利救济的最后途径。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范围副教授做了题为“职业安全卫生职工参与制度研究”的报告。报告人指出,域外国家根据国情构建了不同的职工参与职业安全卫生治理模式,明确职业安全卫生职工参与权的内容包括:知情权;咨询、协商权;检查、处置权;共决权,并且为权利的实现建立了保障机制。我国可借鉴国际经验,完善职业安全卫生职工参与制度。

    北京大学叶姗副教授做了题为“劳动基准权利放弃承诺的法律效力”的报告。报告人认为,劳动基准权利具有不得排除性,雇主一般不得排除但当具备合理理由(实质要件)及法定情形(形式要件)的时候除外。劳动基准权利具有不可处分性,劳动者一般无权处分,但也有例外的情形。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邓娟助理检察员做了题为“‘放松管制’趋势下我国劳动基准立法的思考”的报告。报告人认为,在全球化背景下放松管制是一个趋势,但它只是适应弹性劳动关系发展而出现的对劳动关系的一种松绑,并非以牺牲劳动者的利益为代价,在关乎劳动者生存权的劳动条件上,劳动基准法仍然加以保护。因此,在劳动基准方面的立法趋势不应放松而应加强。

    在与谈和讨论阶段,西南政法大学熊晖副教授提到,这个单元的报告中,过多的从执法层面的问题推导到立法层面的问题,这个逻辑值得商榷。中国政法大学杨飞副教授认为,以尘肺病为例所反映的困难,其实是大多数职业病共同的困难。虽说现阶段工伤风险的社会化正在推进,但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沈建峰副教授则对范围副教授的文章提出三个问题:一是现阶段职工参与是否能到位;二是如何理顺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三者之间的关系;三是谁来监督监督者。

    研讨会最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立法处吕鸿雁处长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林嘉教授进行会议总结。吕鸿雁处长建议学术研究应把握三项原则,一是考虑国际标准是否符合中国国情;二是在工资工时问题的研究上,除了法学、社会学视角,同时可做统计学上的量化分析;三是要以统筹的观点去研究劳动基准法问题,与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问题结合起来看。

    作为主办方代表,林嘉教授总结道:“本次研讨会举办得非常成功,参会的专家学者在有限的时间内对四个主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从理论到实践、从宏观到微观、从制度构建至规定落实等维度都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但是,问题真正得到解决还需要靠立法者、研究人员、实务人员等各方的群策群力。而作为一名学者,学术研究应当坚定理性中立的立场,不能偏向官方、劳方、资方任意一方,这样才能真正得出经得起实践检验的观点。最后,再次对参会的专家学者及其他人员表示感谢!”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