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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法与人格权保护的关系研讨会”成功举办

xuebu 发表于: 2016-02-22 15:23  点击:1251

 “各部门法与人格权保护的关系研讨会”成功举办 “各部门法与人格权保护的关系研讨会”成功举办

 

        1月23日,“各部门法与人格权保护的关系研讨会”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成功召开。此次研讨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私法中心、民法室与社科基金“可持续发展与中国民法典的价值取向”课题组联合主办; 主要邀请到了宪法、行政法、刑事法、商法等部门法学界知名教授和司法界的高级法官。与会者共计40余人。

        会议共分为主题发言与评论和自由讨论两大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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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谢鸿飞研究员和吉林大学法学院李国强副教授主持。发言人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渠涛研究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林来梵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周汉华研究员、王敏远研究员、邹海林研究员。渠涛研究员首先对会议进行解题,指出此次会议的宗旨是,从民法以外的各部门法的角度考察人格权保护与救济的问题,以期对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立法提供法体系性思考。林来梵教授从宪法学的角度主要围绕人格权的性质、宪法上的人格权与民法上人格权的关系、民法是否有能力保障宪法上的人格权三个问题展开发言。林来梵教授认为一般人格权即是一种宪法上的权利,也是一种民法上的权利。其中,宪法上的人格权主要是针对公共权利、第三者(超出个人与国家二者关系之外,还存在个人与第三者关系)所享有的权利;而民法上的人格权,主要是个人针对个人或者私主体针对私主体所享有的一种权利。至于民法是否能够保护宪法性人格权则取决于两种性质人格权的关系,在采取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二元说的前提下,无法得出民法能够保障宪法上人格权的结论。周汉华研究员从行政法的角度围绕公法上对人格权的保护与私法对人格权保护的不同及民法地盘扩张的后果两个问题展开发言。周汉华研究员以“朱烨诉百度公司侵犯隐私权”案为切入点,在论述公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优于私法对人格权的保护之后,认为民法地盘扩张会导致权利类型混淆、对权利人的保护减弱以及部门法冲突等问题。因此,认为制定民法典应当统筹协调、全面规划、谋定而后动,切勿就民法而论民法。王敏远研究员从刑事法角度主要围绕刑事法对人格权保护的意义、存在的问题及强化进行发言。王敏远研究员认为,考虑到刑事法领域犯罪嫌疑人人格权极易被侵害的特殊身份,刑事法对人格权保护意义重大且保护力度也相对较强;然而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人格权保护仍然面临着严峻的形式,建议从权利内容、保护力度及证据有效性等方面来强化刑事法领域的人格权保护。商法领域的邹海林研究员从人格权的商业利用入手,在肯定民法与商法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的大前提下,指出民法领域的人格权泛化,势必导致商法领域对人格权的认识不清。邹海林研究员认为,人格权应当仅限于生命、尊严等人之所以为人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诸如肖像权、姓名权等并非真正的人格权。即便将其称之为人格权,也不能为其提供全面顺畅的规制,反而出现人格权的商业利用这样的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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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单元由名古屋大学法学政治学研究科宇田川幸则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冯珏副研究员主持。会议评论人为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陈现杰法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厅长王振宇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党建军法官。陈现杰法官,首先针对周汉华教授的发言进行回应,指出隐私权的类型化倾向,其不仅包括个人信息还包括数据收集,隐私权的侵犯不以公开为限;其次,就人格权的司法发展历程进行了进行了详细介绍;最后,陈法官从法官的角度就民法典人格权的制定提出建议,认为立法上人格权的完全完备化并不现实,在立法提供一定的请求权基础之后,立法、司法、学术相配合来保护人格权才是可取之道。王振宇法官就行政法上的人格权保护与民法上人格权保护的紧密关系及两者的不同进行介绍,指出正是此种紧密而不同的关系决定了,无论人格权未来是否独立成编,与其他部门法进行沟通是必要的。党建军法官从刑事法的角度出发,就人格权刑事法保护的宪法基础、客体、对象、特点及保护标准等进行了全面介绍。

        评论发言结束后,与会学者、法官等实务界人士就人格权的保护问题展开了深入细致的热烈讨论。会议最后,渠涛研究员进行总结性发言,并向此次参会的全体人员表达了诚挚的谢意。

       资料来源:中国法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