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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与环境侵权司法救济高级培训班邀请函

发表于: 2010-05-03 19:50  点击:127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于20091226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071日实施。《侵权责任 法》作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颁布与实施,对于保障基本人权、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
     
《侵 权责任法》专设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对环境侵权有关问题作出了新的立法规定。为满足全国环境法学教师、法官、检察官、律师、环境保护部门、环保NGO组 织及相关部门法律工作者及时了解、掌握环境侵权法的最新规定,把握学科前沿动态和热点问题,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水平,探讨如何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 更好地实践环境侵权司法救济和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需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特联合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NRDC)中国环境法项目举办《侵权责任法》与 环境侵权司法救济高级培训班。

主办、协办机构
1
、主办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中国环境法项目(NRDC
2
、协办机构: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法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
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主要培训对象
1、全国从事环境法学教学研究的教师和科研人员;
2
、全国从事环境司法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
3
、全国从事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4
、国内外环保NGO组织关心环境司法救济实务的相关人员;
5
、其他相关部门从事相关工作的法律工作者。

培训时间和地点
1
、培训时间:2天半,2010528 日上午(周五)— 5 30日下午(周日), 5 27日(周四)中餐后开始接受报到、入住。530日中餐后离会。
2
、培训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
3
、报到和住宿地点:北京海润艾丽华酒店(四星级酒店,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36号,总台电话82669999


拟授课内容和专家

 

时间单元

拟授课内容

拟授课专家

专家简介

 第一单元:528 日上午

1、开幕式(8:30-9:30
2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过程和中国特色(945-1130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领导、NRDC领导等
2
、王利明教授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会会长,《侵权责任法》起草专家组成员

 第二单元:528 日下午(200-5:00

 《侵权责任法》总则逐条释义

 张新宝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民法学会秘书长。《侵权责任法》起草专家组成员

 第三单元:529 日上午

 环境侵权责任与国际环境保护

 周珂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全国环境资源法学教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市人民政府环境委员会法律专家组组长

 第四单元:529 日下午(200-5:00

 互动讨论一:环境侵权赔偿司法实践若干疑难问题
1
、环境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及其举证;
2
、环境侵权损害鉴定与评估方法及其发展动向

 拟邀请2位熟悉有关话题的高校科研机构或实践部门国内专家,每位专家引导发言约30分钟,随后进行互动讨论

 主持人:NRDC中国环境法项目主任王立德
具体参与专家待商定

 第五单元:530上午(8:30-11:30)

 互动研讨二: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如何更好地实践环境侵权司法救济和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拟邀请2位熟悉有关话题的高校科研机构或实践部门国内专家和1位境外专家,每位专家引导发言约30分钟,随后进行互动讨论

 主持人:李艳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拟邀请专家:
具体参与境内专家待商定;

境外专家拟邀请Robert Percival,美国马里兰大学法学院教授。

 
闭幕式
530中午(12:00-1:30)

 1 闭幕致辞
2
 颁发结业证书
3
 欢送午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领导、NRDC领导、全体学员等

 

报名事宜
1.
报名费用:
培训费1500/人(含授课费、教材资料费、餐费、合影费等);
用餐由会议主办方提供;
住宿费报名前15名学员可申请全额补贴;
交通费自理,个别西部地区学员或经济特别困难地区学员可申请交通费补贴(往返1500元以内),报名时可提出申请,是否补贴由主办方决定。

2.联系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培训中心办公室:李修棋(电话:010-62510145,13911661873;电子邮件:
lixiuqimail@gmail.com);潘涛:8250925313522924868;电子邮件:82509253@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