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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污染公益诉讼国际研讨会召开

发表于: 2010-05-22 22:05  点击:1636

    来源:中山大学法学院网站

日益严重的水域污染已经引起中国司法实务界的高度重视,近年来,中国各地法院审理了多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中大部分与水域污染有关,为了深入探讨水域污染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2010513日,由中山大学法学院与中国海商法协会海运法规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美国佛蒙特法学院、美国国际开发署协办的《水域污染公益诉讼国际研讨会》在广州举行。
    
出席本次研讨会的嘉宾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孙佑海,中山大学常务副书记梁庆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春建,广州海事法院院长刘年夫,中国海商法协会副秘书长安瑞,美国佛蒙特法学院中国环境法项目主任杨泽铭,美国司法部首席代副总检察长罗伯特
达略尔,武汉大学法学院
王树义教授和复旦大学法学院张梓太教授等。来自于美国司法部、环保署、佛蒙特法学院、中山大学法学院、广州海事法院、中国海商法协会海运法规专业委员会各会员单位,广东省各高校,广东省律师界,贵州省清镇市和云南省昆明市环保法庭等单位的近百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徐忠明主持开幕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孙佑海在会上首先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就研讨会的顺利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并表示中国法院日益重视环境污染案件的审理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近年来通过对一批环境污染案件的审理、复函和批复,并于2006年7月28日颁布施行《关于审理环境污染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统一了法院审理环境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尺度,加大了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惩治打击力度。中国贵州省贵阳市及新 镇市、云南省昆明市、江苏省无锡市等地也相继设立了环境保护法庭,中国十家海事法院审理各辖区内的海洋或内河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并积极探索水域污染公 益诉讼案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他认为中国目前实施公益诉讼仍然存在较大的法律障碍,但是最高法院也提出了要坚持能动司法,不断修改、完善法律,以满足人 民群众对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的新要求。
    
上午的研讨会共有三个主题发言,首先是美国司法部首席代副总检察长罗伯特
达略尔做了题为《美国司法系统及司法部在环境执法中的角色和地位》的报告,介绍了美国环境法的发展、司法部环境执法的职责等。接下来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的饶青法官做了题为《审理油污案件法律问题的分析及解决》的报告,对广州海事法院受理的19艘船舶引起的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特点和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是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挚萍与广州海事法院副院长詹思敏共同作了 题为《广东水域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分析》的报告。对广州海事法院从1991年至2009年受理的水域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系统分析,提出了许多针对性的建议。
    
下午二组的专题发言分别围绕着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原告资格、程序规则以及油污清理中法律问题进行。大会发言结束后,参会者踊跃提问,进行了热烈的互动。

    本次研讨会就水域污染分益诉讼各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对推动我国水域污染治理工作,完善水域污染公益诉讼制度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