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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章程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章程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部分修改,2008年12月3日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精神,适应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要,推进科研管理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决定成立社会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科委)作为指导全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咨询机构。
第二条 社科委委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1.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勇于开拓创新;
2.熟悉党和国家有关科学研究的方针政策,热心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
3.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学术造诣深,学术声望高;
4.有全局观念和团结协作精神,办事公正。
第三条 社科委委员由教育部从高等学校教师中聘任。为保证社科委委员的代表性,应兼顾学科结构、年龄层次、地区分布等因素,并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
第四条  社科委委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聘任不超过三届。新增委员的年龄不超过65岁。任期内因健康或调离高校系统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育部批准,不再继续担任社科委委员。
第五条 社科委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社科委按学科分成十个学部,包括:(1)马克思主义理论;(2)哲学;(3)语言文学、新闻传播学和艺术学;(4)历史学;(5)经济学;(6)法学;(7)政治学、社会学和民族学;(8)管理学;(9)教育学和心理学;(10)综合研究。每一学部由10-15人组成,由1-2人担任学部召集人。
第六条 社科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常设或临时工作机构,在社科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社科委下设学风建设委员会,指导和规范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第八条 社科委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挂靠教育部社会科学司,由社会科学司负责人兼任秘书长。各学部视需要设立秘书单位,原则上挂靠学部召集人所在高校。
第九条 社科委受教育部委托开展如下工作:
1.贯彻中央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方针政策,研究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重大问题,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管理举措和体制改革等提出建议和咨询意见,参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政策的讨论和制定。
2.参与和指导学科建设规划、社科研究课题立项、优秀人才选拔、优秀成果奖励、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以及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等项工作的评议和评估。
3.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促进与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促进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科研成果的普及转化,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第十条 社科委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秘书处提交的工作报告及有关重大事项,讨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根据需要,可由秘书长提议,经社科委主任、副主任同意后临时召开全体会议,也可不定期举行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题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社科委各学部应通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会议等形式,了解并研究有关学科建设和科研发展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加强对本学科发展的指导。各学部不定期向社科委秘书处提交咨询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社科委委员所在学校应为本校委员参加有关会议、完成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第十三条 社科委秘书处不定期编发工作简报,组编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社科委第四次全体会议修订通过,并经教育部批准后实施。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社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