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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 v. 上海:东西方国际金融中心的法治对话”国际研讨会成功举行

xuebu 发表于: 2015-04-12 00:33  点击:879

  2015年4月6日下午,由上海市法学会欧盟法研究会、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主办,由上海交通大学金融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上海交通大学欧盟法中心、上海交通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编辑部以及华东政法大学欧盟法研究中心承办的“伦敦v. 上海:东西方国际金融中心的法治对话”国际研讨会在上海交通大学徐汇校区凯原法学楼203会议室成功举行。

来自英国高等法院、剑桥大学、日本一桥大学、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大学、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海金融仲裁院的专家、学者等二十余人参与研讨,从国际金融中心和法治建设出发,展开了内容深入的对话。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的部分研究生也参加了研讨会。上海的部分媒体也派员参加了研讨会。
会议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沈伟教授主持开场,他介绍了本次会议举办的背景和议题,并逐一介绍了与会嘉宾。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季卫东院长首先代表主办方致欢迎辞。季卫东院长向与会人员表示最热烈的欢迎,并对威廉·布莱尔法官和莎拉·沃辛顿教授以及在场的所有来宾表示最诚挚的谢意,感谢各位专家学者在公众假期与会,一同分享有关金融法治的经验和成果。季院长指出,上海目前正在建设自贸区,在此过程中改革和升级了经济增长模式,旨在发展一个全新的金融市场。伦敦作为世界闻名的金融中心,有着历史悠久的市场经济和深厚的法律基础。特别是伦敦最近正在尝试成为主要的人民币离岸交易中心,以及英国成为G7 中第一个参加亚投行的国家,为伦敦和上海在金融建设方面的合作提供了更多的可能,也为日后的长期合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上海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施基雄教授代表上海市法学会致欢迎辞。他首先对此次研讨会的顺利举行表示祝贺,并对所有与会嘉宾表达谢意。他强调在全球金融创新脚步愈发加快的今天,伦敦在金融法治方面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在全球范围内发挥了无可比拟的领头作用。而上海在开放程度、金融体制、发展环境、人才资源等方面都与伦敦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有诸多不成熟的领域亟待加强。上海要成为国际金融中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更多地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最后,他指出此次研讨会为上海金融法治发展搭建了一座对外沟通的桥梁,为中欧、中英增进了解、扩大交流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上海市法学会欧盟法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林燕萍教授代表上海市法学会欧盟法研究会致欢迎辞。她首先感谢各位与会的专家学者能够利用节假日参加此次研讨会。近年来上海在金融制度构建、金融犯罪惩处等各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和进展,在自贸区建设的大背景下显得尤为明显。她强调,举办此次研讨会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借鉴伦敦金融法治方面的良好经验与成熟做法,二是展示我国金融法治的建设成果。她认为,所谓“对话”,就是互相交流,而交流正是资源、经验、信息等要素的互相沟通与交换,而上海是诸多有思想、有能力的学者聚集之地,更需要和可能有这样的经验与信息交流与交换,以此助推我国金融法治的发展。最后,她预祝本次研讨会能够成功举办。
 
会议第一个环节是“伦敦的经验”,由沈伟教授主持。他首先向大家隆重介绍了来自英国高等法院的威廉·布莱尔法官和来自剑桥大学的莎拉·沃辛顿教授,并感谢两位远道而来,作为发言人和与会人员分享伦敦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在建设过程中的宝贵经验。
 
第一位主旨发言嘉宾是英国高等法院的威廉·布莱尔法官。在2008年就任法官之前,布莱尔是御用大律师(Queen’s Counsel),在金融法和仲裁法领域有很高的造诣和丰富的经验。
布莱尔法官的演讲题目为《国际金融纠纷解决:法院与仲裁的关系》。布莱尔法官以自己丰富的工作经验为基础,向大家阐释了在处理银行和金融等领域的纠纷时,法院和仲裁的很多不同做法。他以“国际金融”的概念为切入点,认为“国际金融”是一个非常大的概念,国际金融纠纷所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他认为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当事人寻求的是确定性、可预测性以及透明度,也包括高效的案件管理和有效的解决结果。他介绍了几种常见的解纠机制,包括法院、仲裁、调解,并对法院和仲裁两种方式进行了对比。
布莱尔法官认为,法院和仲裁最关键的区别在于:法院程序是一个强制性公开程序(如果法院有管辖权的话),而仲裁却是一个合意程序,它是以当事人的仲裁合同为基础。他指出伦敦正在尝试建立一个法院、仲裁、调解有效结合的解纠机制,帮助解决国际商事争端。最后,布莱尔法官对国际金融纠纷的解决机制做了回顾与展望,认为这方面的发展完善了贸易等商事关系,有助于推动经济和法治的共同发展,而法院、仲裁、调解三者应和谐统一地发挥各自的作用。布莱尔法官还表示这次研讨会以一种对话的形式展开非常有意义,他本人也愿意学习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成功经验。
 
第二位主旨发言嘉宾是剑桥大学法学院的莎拉·沃辛顿教授。在就任剑桥大学之前,沃辛顿教授是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副院长,在公司治理、金融规制和破产清算等研究领域著作等身。
沃辛顿教授演讲的主题是《金融市场中的公司治理与法治》。在演讲的开始,她提到了法治的内涵,认为讨论法治就是讨论社会生活中最低标准的实施。在现代社会中,金融市场的概念是国际化的,市场规则在不同的管辖权之下有很多相似之处。沃辛顿教授概述了现代公司治理理论的起源,《英国公司治理准则》的结构,以及公司治理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界定。沃辛顿教授提到,每个公司的诞生都源自商业行为,公司的运营需要良好的管控,所以在公司运营的过程中需要注意提高公司事务的透明度、拥有更加高效的风险管理模式、明确的目标、给董事发放更加理性合理的酬劳等,但是这些方面在实践中表现的并不是特别如意。随后,沃辛顿教授提到了常见的公司目标包括盈利、社会责任、股东权益等,结合《英国公司治理准则》和实践,沃辛顿教授认为英国在这方面更重视股东的利益。沃辛顿教授认为公司治理时需要追求的是长期的成功而非短期盈利,所以想要进行真正有效的治理,就必须考虑诸多因素,例如完善披露机制、构建良好的公司结构、组建高效的决策团队等。
 
 
布莱尔法官和沃辛顿教授的精彩演讲极大地启发了在场的每一位来宾。季卫东院长代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与布莱尔法官、沃辛顿教授互赠礼物,向布莱尔法官、沃辛顿教授赠送了感谢状,布莱尔法官和沃辛顿教授向法学院赠送了他们出版的书籍。
 
第二个环节是“亚洲和美洲的视角”,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金融检察处处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双千计划”教授肖凯主持。
四位主讲人分别做了题为《再思国际证券市场的竞争与公司治理——一个比较的视角》、《阿根廷债务:一个金融困境》、《“一带一路”的法律框架——挑战与建议》以及《伊斯兰金融的机遇与挑战——以“一带一路”为背景》的发言。
 
第一位发言人的是日本一桥大学国际公司战略研究院法学教授布鲁斯·阿伦森。在过去竞争理论领域的假设中,学者们通常认为政府监管的严格与否对股票市场的表现会有所影响。阿伦森教授却认为,虽然政府监管与股票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有所关联,但是,在投资者选择股票市场时,政府监管的宽严性并不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相反,资本利得、流动性、价格机制的透明度等因素才是投资者首先考虑的。1990年美国股票市场市值超过日本市场市值,达到了全球首位的这一事实,体现了软法规制和股票市场分割的重要性。当然,弱监管机制不一定就是正确的选择,新加坡交易所的弱监管机制之所以能够吸引大量的上市公司,更多地是依靠其整体战略的配合。因此,某一种规制制度并不可以被盲目复制。在国际监管合作层面,阿伦森教授认为,如今的股票市场已经不再呈现零和状,而是更多地体现在合作和协同之中。
 
第二位发言的是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大学法学院马迪思. 费拉利教授。他就2001年阿根廷的主权债务困境向大家展开了叙述。他认为,虽然主权债务困局已经过去很久,该困局在目前看来亦不具备相当的普适性,但是仍然具有一定的启发性。各国学者和政府仍然有必要对其进行一定的了解。是次主权债务困局是阿根廷历史上最为严重的政治、经济浩劫,导致国内贫困率大幅上升、GDP骤减,同时引发了政治格局的大变动,进而使得其政府债券面值大幅缩水。
当时的主权债务困局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的,这给阿根廷国内带来了长久的负面影响,直至14年后的今天,仍有政治和经济资源被用于偿还这笔违约之债。费拉利教授认为,经济违约在今后的国际金融发展中仍会发生,最有效的解决方式并不是选择性清偿,而应是平衡各方利益,给债务人一定空间重组恢复,减少其经济压力,尽量避免其高息强制偿还债务。
 
第三位进行发言的是上海对外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黄洁教授。她主要讨论了“一带一路”政策的挑战和建议两方面。黄洁教授首先指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所展现的地缘政治和经济问题。其次,丝绸之路经济带涉及的国家中尚未建立自贸区,中国与各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历史较长,协议框架较为古旧,其中贸易和投资部分的规制不够完整,国民待遇条款不具备普适性,法律法规的透明度不高,争端解决机制亦有待加强。她以2011年中国与吉尔吉斯斯坦国双边投资协定的更新与升级为例,指出中国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涉及国家的双边投资协定将逐渐由政策导向转为法律导向的趋势,以及各个协议升级、更新的倾向性。黄洁教授最后指出,中国应该加速升级更新与各国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力求将“一带一路”方案由政策导向转为法律导向。
 
第四位发言人是来自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伦敦办公室的赵杨律师。他以伊斯兰融资的机遇和挑战为切入点,对黄洁教授以“一带一路”为主题的发言做了进一步的扩展。赵杨律师的发言分为三个部分,首先介绍了伊斯兰融资的基本情况,其次介绍了伊斯兰融资的两种主要且互有关联的金融产品Ljara和 Istisna ljara的产品结构和风险控制,最后对于伊斯兰融资的行业监管进行了简单介绍。在过去的六年中,伊斯兰地区的金融市场规模翻了两倍有余,在未来的两三年中仍将保持大幅增长趋势。伊斯兰金融投资市场最大的特点是参与性高,鼓励投资者参与资金经营运作,共担风险而不是坐享受益。市场最大的风险在于文本风险,金融市场的规则外延模糊,由一系列原则、习惯和学者解释构成,具有很大程度的可变性和任意性。其中,英国法在其法律领域中作用明显。赵杨律师认为,伊斯兰金融融资市场是中国在伊斯兰地区拓展“一带一路”战略最好的突破口,更是与该地区司法管辖建立联系的最好渠道。他同时提到,中国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已经开始进入伊斯兰市场,其中,中国宁夏省和湖南省的政府已经开始在伊斯兰融资市场提供政府债券产品。
 
会议的第三个环节是“中国的挑战”,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亚洲法中心执行主任马天赐(Matthias Vanhullebusch)博士主持,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所面临的挑战以及上海国际金融区在税收政策方面的实践。
 
第一位发言人是来自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的冷静教授。她讨论的主题是《中国境外上市企业所面临的监管挑战》。
冷静教授的演讲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她首先从阿里巴巴在上市后与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假货问题的争论谈起,然后对中国在海外上市的情况作了概述。她提到,对于中国企业来说,海外上市已然成为一种“潮流”,其主要原因一是公司可以接触到更加广泛的国际投资者,二是中国公司可以进入一个更加成熟、流动性更好并且监管更加有效的资本市场。其次,以香港为例,她分析了中国公司在香港市场上市之后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表现。她向大家展示了一些数据,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香港公司治理杰出奖的获得者有相当一部分都是中国大陆的公司。再次,冷静教授罗列了投资中国公司的风险以及风险产生的原因,这种风险在中国国有企业和中国民营企业中的表现是不同的。她认为投资中国国有企业的风险主要在于政策导向的力量要强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所以尽管中国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表现良好,但是政策导向的干预过大,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风险。另一方面,中国的民营企业也有风险,虽然中国的民营企业具有高成长性,但也伴随着高风险,尤其是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透明度较差。冷静教授认为中国公司在海外上市的监管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所面临的合规方面的挑战;二是在监管方面的挑战,主要表现为跨国信息采集以及政策实施;三是中国企业面临海外完全不同的监管模式。
 
另一位发言嘉宾是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许多奇教授,她发言的主题是《税收激励、税收中性与税收法治原则——上海国际金融区的实践》。
许多奇教授提到,关于上海国际金融区的讨论主要会涉及到以下四个方面,即经济、税收政策、法律实施以及金融市场的监管四个方面。其中,税收政策往往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许多奇教授认为,税收政策在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中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建立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税收激励,国家主要通过出台一些税收政策来降低纳税人的负担,从而达到刺激经济的目的;第二阶段是重建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税收中立,强调国家在征税时要避免干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第三阶段是成熟阶段,这一阶段主要对应的税收政策就是税收法治原则,需要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包括完善税收听证程序、税收违法处理程序等。许多奇教授逐一分析了这三个阶段,考虑到中国的情况和其他国家完全不同,她认为应该将这三个阶段进行整合,即在同一时期内,同时适用税收激励、税收中立以及税收法治。具体方法是,适度地进行一些税收激励,同时也要保持税收中立以维持公平的竞争环境,推动税收法治建设。
 
会议的第四个环节是“上海的金融仲裁实践”。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庭杨路庭长担任主持。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黄文先生首先发言。他首先对布莱尔法官的观点表示了赞同,并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2006年到2011年的几段对外交流谈起,认为中西方法治的互相交流与学习非常重要。黄文先生认为这些交流对于高效且专业地进行金融仲裁起着关键作用。另外,他指出从近两年的实践来看,金融法治领域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金融争议案件的数量逐步增加;二是新型金融交易越来越多(例如融资租赁、基金、再保险等);三是在愈发多样化的金融纠纷面前,法律规制的滞后性愈发突出。对此,他提出了以下四点对策:一是加强更加国际化的仲裁队伍的建设希望能够引进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仲裁人员参与到我国的金融纠纷仲裁实践中来;二是全面推行“维持交易、契约自由、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是更多地引入专家意见作为审判参考;四是需要更多像此次研讨会一样的交流机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也在这四个方面着力推进,并取得一些进展。
 
接下来发言的是上海金融仲裁院副秘书长陆春玮先生。他认为中国金融仲裁法治一直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他首先提出了中国仲裁制度发展的三个标志,分别是1995年《仲裁法》(统一了仲裁立法;确定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仲裁独立原则、一裁终局原则)、2005年《仲裁法解释》的颁布(细化了一裁终局等一系列仲裁原则)以及2013年新修订的《民诉法》的颁布(从证据保全、管辖权、恶意仲裁、仲裁裁决的执行等多个方面对仲裁制度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其次,他指出中国的各个仲裁机构也在不断地更新仲裁规则,并在实践中进行有益的尝试。再次,他认为争议规模的扩大与争议金额的增加也能够说明金融仲裁制度的进一步运用与发展。随后,陆春玮先生还突出强调了上海金融仲裁制度建设取得的成果和进展,例如,上海率先设立了金融仲裁制度,率先设立了金融调解机构等。此外,他还向与会专家、学者们介绍了上海仲裁委的历史沿革和运行现状、金融仲裁院的发展现状和人员构成以及近年来金融仲裁案件种类的占比等。
主持人杨路法官对黄文先生和陆春玮先生的发言做了简短的总结。他从自己法官的立场出发,鼓励大家在今后的金融纠纷案件中更多地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争端。一方面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给法院审理新型金融案件制造了一定的难度,另一方面是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考虑。他认为仲裁更能够反映当事人的意愿,也有利于快速且有效地解决纠纷。杨路法官还表示,他相信随着自贸区建设的愈发深入,上海乃至全国的仲裁制度会越来越完善,也会在金融纠纷解决领域发挥越来越显著的作用。最后,他还希望以后能够多一些像此次研讨会一样的交流机会,以此促进我国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在研讨会中,各位发言人的精彩演讲也引发了与会专家学者以及同学的热烈讨论。在提问环节,大家就“英国如何平衡法院和仲裁”、“中国是否需要提高与‘一带一路’范围内国家双边协定中的标准”、“与‘一带一路’范围内国家签订双边协定时如何和处理与美国的关系”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被提问的各位发言人对这些问题给出了全面而细致的回答。
 
在本次研讨会的尾声,沈伟教授代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和上海市法学会欧盟法研究会再一次向每一位与会嘉宾的智识贡献和分享表示由衷的感谢,并向为研讨会提供服务的学生志愿者们的辛勤工作表示感谢。
本次“伦敦v. 上海:东西方国际金融中心的法治对话”国际研讨会成功落下帷幕。
资料来源: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