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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4)》

xuebu 发表于: 2015-07-17 08:28  点击:1685

  

 

 

 

 

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4

 

 

 

 

 

 

 

 

 

 

 

 

 

 

 

 

 

 

 

 

 

 

 

 

 

 

 

 

 

 

 

 

 

 

 

 

中 国 法 学 会

20156

 

 

 

 

 

 

 

一、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和法律监督

二、关于依法行政

三、关于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

四、关于司法体制改革

五、关于人权的法治保障

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

七、关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八、关于法治宣传、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

九、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

结束语

附录

 

 

 

 

 

 

 

 

 

 

 

 

 

 

 

 

 

 

 

 

 

 

 

 

 

 

 

 

 

2014年,中国围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以法治引领改革,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完善法律体系,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严格公正司法和提升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弘扬法治精神,进一步繁荣法学研究和培育法治文化,充分发挥了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2014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举行,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以法治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在中国党的建设和法治建设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和划时代意义。《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进一步强调,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决定》规划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即: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后的庄严选择。以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对担当执政使命,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等根本性问题的深刻认识,以及对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和依法治国期待的积极回应,表明了党领导全国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决心和信心。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擘画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中国开启了法治建设的崭新时代。

 

 

 

 

 

 

 

 

 

 

 

 

 

 

 

 

 

 

 

 

 

 

 

 

 

 

 

 

 

 

 

 

 

 

 

 

 

 

 

 

 

 

 

 

一、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和法律监督

 

 

2014年,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24件。截至201412月底,中国除现行宪法外,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42件。

 

 

(一)制定和修改了一批法律

——修改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2014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目的,明确要求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二是进一步明确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三是完善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四是强化企业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五是强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明确公民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六是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

——修改预算法。预算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对于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法作出修改,这是预算法实施近20年来进行的第一次全面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完善政府预算体系。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对四本预算的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和相互关系作出规范。二是健全透明预算制度。规定经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也应向社会公开。三是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不足;超收收入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出现短收的,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实现收支平衡。四是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规定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对转移支付的主要目标、构成、形式等作出规范。五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增加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并从主体、用途、规模、方式、风险控制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六是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完善人大对预算的初步审查制度,并进一步明确重点审查的内容。

——修改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民告官”的法律,自1990年实施以来,在解决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作出修改,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第一次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扩大受案范围,将“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将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列举的受案范围从原来的8项扩大到12项,将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二是畅通诉讼渠道,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三是明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四是完善管辖制度,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五是严格规范立案程序,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六是在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前提下,将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纳入审查范围,明确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七是明确人民法院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进行附带性审查,认为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八是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责任,规定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此外,还增设了简易程序,对诉讼参与人制度、证据制度等作了进一步完善。

——修改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施行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作出修改,重点强化三方面制度措施:一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发挥等问题,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二是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三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着力解决如何“重典治乱”的问题。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航道法、反间谍法,修改了军事设施保护法,并采取一揽子修改的方式,对保险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气象法等5部法律的部分规定作出修改,取消和下放部分法律设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通过了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有关规定的8个法律解释;还审议了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和立法法、反恐怖主义法、国家安全法、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等。

 

 

(二)通过了一批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4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将12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有关纪念日、公祭日的决定。为了牢记历史、不忘过去、珍爱和平、开创未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的建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决定,将93日确定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每年93日举行国家纪念活动;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决定,将1213日设立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悼念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和所有在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期间惨遭日本侵略者杀戮的死难者;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将9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每年930日国家举行纪念烈士活动。

——通过有关引领和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授权决定。根据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等地,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对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案件管辖、监督、法官任免作出规定。这两个决定,为探索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通过授权国务院在有关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贯彻中央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的要求,2014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 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明确了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时间。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继2013年作出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授权决定后,再次作出授权决定,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供了法律依据。

——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实行行政长官普选,是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性进步,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大变革,关系到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2014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明确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明确提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既要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也要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必须坚持行政长官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的原则,并对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若干核心要素作出规定,包括: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这个决定,对于全面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和香港基本法,推动香港循序渐进发展民主、依法落实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具有重大意义。

 

 

(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继续落实和完善法律草案出台前评估工作机制,加强立法调研、项目论证,公开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一是更好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加强立项主导,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加大组织起草工作力度,环境保护法、立法法、行政诉讼法等重要法律的修订、修正草案,都是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直接负责起草的。同时对“一府两院”负责起草的法律案,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前介入,共同研究草案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如期提请审议。二是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统筹考虑立新废旧、法律之间协调衔接等问题。一年中,既有修改的预算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也有新制定的航道法,还有为下一步制定一部具有综合性、全面性、基础性的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做好准备,将国家安全法修订为反间谍法。在修改方式上,既有全面系统的修订,也有一揽子打包的修改。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就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有关规定作出法律解释。三是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建立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联系全国人大代表的工作机制,积极邀请代表参加立法调研、论证、审议等工作,全年共有3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应邀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四是进一步做好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工作。一年中,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等9部法律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计2.5万多人次提出了7.7万多条意见。更加注重增强公众参与立法工作的实效,对公众意见认真分析,对合理的意见尽量吸收,不能吸收的意见给予必要的解释说明。邀请地方人大法制机构负责同志参加常委会会议、共同研究修改有关法律草案。五是继续做好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工作,先后就环境保护法修订等7部法律案进行了通过前评估,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地方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家学者、有关单位同志参加,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认真研究评估意见,对有的修改意见予以采纳。

 

 

(四)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着力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检查了专利法、旅游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4部法律的实施情况。

对专利法,重点检查了提高专利质量、促进专利运用和推广、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打击侵权行为、推动企业加快技术创新、促进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使专利的市场价值得到充分尊重,使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更好地激发个人和企业的创新积极性。要进一步加大专利法宣传实施力度,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着力加强专利运用和保护,依法严肃查处侵权行为。

对旅游法,重点检查了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强化旅游执法监督、治理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完善旅游公共服务等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进一步加大旅游法宣传力度,加快完善旅游法配套法规制度,健全各级政府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强化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和执法力度,依法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

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重点检查了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等人身权利,依法打击拐卖、虐待未成年人和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执法检查报告指出,要着力加强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保护,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推进综合治理体系建设,推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紧密衔接,营造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完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对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检查了京津冀、东北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建立并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许可、监测和总量控制制度,公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发展清洁生产技术等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当前我国大气环境质量不容乐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重道远。要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大力推进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加强重点行业综合治理和机动车污染防治,从根本上减少和防治污染源。要加强执法监管,健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环境监测体系建设,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法律制度有效实施。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2013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关于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关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国家财政水利资金投入和使用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其中,结合审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工作、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等报告,先后开展3次专题询问,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对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和保证法律正确有效实施产生了重要作用。审议国务院关于国家财政水利资金投入和使用工作情况的报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继2013年听取审议国家财政科技资金分配与使用情况报告后,再次对特定领域财政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开展监督。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科学安排水利资金,加大财政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保护的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完善涉水管理体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水生态补偿机制,加强水利资金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

——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已报送备案的12件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报送备案的15件司法解释逐一进行主动审查。认真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对涉及的43件规范性文件逐一进行审查。有重点地开展对地方性法规的主动审查,继续推动地方建立法律制定或修改后地方性法规的常规清理机制,研究探索备案审查工作中的沟通、反馈等工作机制并制定工作办法。

——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着眼于增强监督针对性和实效性,继续探索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一是改进执法检查方式。在旅游法执法检查中,把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与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结合起来,把全面检查同跟踪督查典型事件结合起来,还在常委会会议上以视频和口头报告相结合的方式汇报检查情况。二是进一步提高专题询问的质量和实效。着力做好专题询问的准备工作,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带队深入基层社区开展调研,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问卷调查,把各方面普遍关心的问题作为询问重点,充分反映群众和基层的关切。国务院高度重视常委会专题询问,有关负责同志到会报告工作并认真回答询问。在12月份的常委会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到会报告工作并回答询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以来,国务院常务会议组成人员首次到会应询。三是把监督与立法更紧密结合起来。8月份的常委会会议对安全生产法作出修改,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12月份的常委会会议就安排听取审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常委会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国务院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采纳执法检查提出的意见建议,总结《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践经验,拟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并提请常委会审议。常委会还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题调研,既推动相关工作又为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作前期准备。

 

 

 

 

 

 

 

 

 

 

 

 

 

 

 

 

 

 

 

 

 

 

 

 

 

 

 

 

 

 

 

 

二、关于依法行政

 

 

2014年,中国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坚持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作为深化改革的重点,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的显著成效。

 

(一)制定和修改了一批行政法规

2014年,国务院共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11件。截至201412月底,中国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共739件。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1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通过简政放权,划清“权力边界”,更好地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为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激发社会投资活力,2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决定对2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主要包括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年度检验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以及完善信用约束机制等。为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于7月公布施行《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国务院各部门共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事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梳理出涉及的现行部门规章180件并督促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或废止。

——用法治保障改革发展。工商行政管理制度方面。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国务院于8月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都要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金融改革方面。为更好地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国务院2014年先后两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人民币或者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应当在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具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不动产管理制度方面。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国务院于11月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方面。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国务院于4月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或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围绕解决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推进改革。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充分发挥南水北调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国务院于2月公布《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规定南水北调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遵循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原则,坚持全程管理、统筹兼顾、权责明晰、严格保护。为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于2月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等原则;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为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务院于2月修订通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引入质量管理体系等全过程管理手段,并减少了7项行政许可。

 

 

(二)大力推进依法行政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3月,国务院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行政机关新获取和制作的政府信息,凡属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都要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做好公开工作。继续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政府预算和决算要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和决算公开到具体项目。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详细公开,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有关情况,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作好征地拆迁、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保障性住房分配等方面的信息公开,特别是征地信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信息等。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细化公开中标成交结果,逐步建立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深化项目审批、核准、监管、招标、投标等信息公开工作。推动公共监管信息公开,包括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推进空气和水环境信息公开,全文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等信息,及时主动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环境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情况。建立预警预防信息发布和事故应急处置救援信息公开机制,扩大预警预报受众范围。7月,教育部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详细列举了1050项高等学校应公开的事项,包括招生考试信息、高校财务、资产、收费、学风建设等社会普遍关注的内容。

——推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2014年以来,“营改增”试点逐步拓宽,结构性减税力度空前。国务院相继出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强化法治规范,提高运行效率,从机制上杜绝“过头税”,以及从源头上避免有限资金“撒胡椒面”,并倒逼政府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防止地方过度的优惠政策形成“税收洼地”。

——社会治理和信用体系建设。201411日起,《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正式施行,今后春节于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6月,国务院公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提出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包括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回应广大群众关切,7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加强行政复议及法规规章备案管理、审查工作。2014年,国务院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994件(含结转1502件),办结2138件;立案审查951件,已办结336件。收到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报送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93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报送国务院备案的规章共685件,其中地方政府规章513件、国务院部门规章172件,对其中不予备案登记的10件依法提出了处理意见。研究办理公民提请审查建议42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部署对有碍公平竞争,不利于民间资本有效进入金融、能源、铁路、电信等领域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行文件进行清理,各地共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76件。

——着力研究解决“举报投诉类”行政复议案件。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食品药品、产品质量、银行业、电信业等领域的举报投诉日渐增多,因举报投诉引发的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领域行政复议案件增长迅速。为进一步规范举报投诉类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依法维护举报投诉人合法权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加强对举报投诉法律制度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基础上,定义并分类举报投诉的案件性质,界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权利,明确行政机关处理举报投诉的职责等。

 

 

 

 

 

 

 

 

 

 

 

 

 

 

 

 

 

 

 

 

 

 

 

 

 

 

 

 

 

 

 

 

 

 

 

 

 

 

三、关于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

 

 

(一)审判工作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210件,审结9882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565.1万件,审结、执结1379.7万件,结案标的额2.6万亿元。

——加强刑事审判工作。2014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02.3万件,判处罪犯118.4万人,同比分别上升7.2%2.2%。依法严惩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暴力恐怖犯罪、传播恐怖音视频等犯罪,依法惩治杀人、抢劫、绑架、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审结杀人、抢劫、绑架等犯罪案件24.8万件,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0.7万件。依法严惩腐败犯罪和经济犯罪,审结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3.1万件,审结金融诈骗、内幕交易等经济犯罪案件5.6万件。依法严惩侵害妇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审结拐卖妇女儿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48件。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和环境污染犯罪、网络犯罪等,切实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加强民事商事审判工作。2014年,各级法院审结各类一审民事案件522.8万件,同比上升5.7%。其中,婚姻家庭、抚养继承等案件161.9万件,人身损害、劳动争议、教育、医疗、住房等案件149.4万件,民间借贷案件102.4万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案件21.9万件。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商事案件278.2万件,同比上升8.5%。其中,企业兼并、强制清算、股权转让等案件1.2万件,金融纠纷案件82.4万件,买卖合同案件66.4万件。

——加强行政审判、国家赔偿及司法救助工作。2014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3.1万件,同比上升8.3%。明确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条件,推动建立国家赔偿联动机制,有效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708件,赔偿金额1.1亿元。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为当事人减免诉讼费1.8亿元。

——加强执行工作。2014年,各级法院受理执行案件341万件,执结290.7件,同比分别上升14.1%7%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执结21.9万件,执行金额87.8亿元。推行执行信息公开,落实并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公开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110万例,采取信用惩戒措施150万次。

——加强立案信访和审判监督工作。2014年,各级法院共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25273件;依法提起再审33493件。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全年共接待信访758386人次。加强审判监督工作,2014年审结的再审案件中,因原判确有错误或其他法定事由改判的9635件,占生效裁判的0.15%

 

 

(二)检察工作

——开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深化反渗透、反间谍、反邪教斗争,积极参与打黑除恶、禁毒扫黄、涉医违法犯罪、电信诈骗等专项整治。依法办理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商业贿赂等重大案件。全年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79615人,起诉1391225人。

——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活动,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4148755101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4040人,依法对周永康等28名省部级以上干部立案侦查。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749人,其中从美国、加拿大等17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劝返49人。

——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7673件;对滥用强制措施、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54949件次;对不构成犯罪和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捕116553人、不起诉23269人。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督促侦查机关立案21236件,追加逮捕27496人,追加起诉32280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7146件。强化民事诉讼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和行政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9378件,对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33107件。

——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纠正“减假暂”不当23827人,监督有关部门对2244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收监执行,其中原厅级以上干部121人,查办违法“减假暂”背后的职务犯罪252人。持续开展久押不决案件专项清理。对从申诉或办案中发现的“广东徐辉故意杀人案”、“海南黄家光故意杀人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强奸杀人案”、“内蒙古王本余故意杀人案”等冤错案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纠错。

 

 

(三)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工作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司法解释2件。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出台司法解释13件,其中刑事司法解释1件,民事司法解释7件,行政司法解释1件,其他司法解释4件,发布指导性案例22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出台司法解释1件,发布指导性案例8件。这些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为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

——对正确处理刑事司法工作中重大复杂问题予以指导。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走私犯罪的法律适用、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对利用网络进行盗窃与诈骗的界限做出了明确划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明确了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包工头)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问题。检例第12号柳立国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明确了生产并向食用油经销者销售“地沟油”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并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地沟油”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问题;检例第15号胡林贵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贿骆梅、刘康素销售伪劣产品,黎达文等人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明确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并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实行数罪并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帮助犯罪逃避处罚的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等问题;检例第17号陈邓昌抢劫、盗窃,付志强盗窃案,明确了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有遗漏的罪行且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补充起诉等问题;检例第19号张某、沈某某等七人抢劫案,明确了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量未成年人的年龄、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及未成年人系共同犯罪的主犯时不宜分案起诉等问题。

——对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予以指导。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作了规定。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民事主体权益保护提供充分的司法手段。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明确了消费者明知食品有质量问题而购买的,有权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支付法律规定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明确了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时,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明确了擅自将他人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作为商业活动中互联网竞价排名关键词,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妥善处理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予以指导。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处理方式、有关劳动关系的行政审批程序等问题作出统一规范。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规定原决定的错误系漏算部分侵犯人身自由天数的,应在维持原决定支付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的同时,就漏算天数按照重新审查或者直接审查后作出决定时的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相应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原决定的错误系未支持人身自由赔偿请求的,按照重新审查或者直接审查后作出决定时的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的答复期限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明确了高等学校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人民法院对校纪、校规的司法审查权限,以及教育行政管理应当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明确了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情形和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因素。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明确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对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行为是否和应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一并审查,阐释了对原执行行为裁定予以撤销,并将被执行财产回复至执行之前状态的,该撤销裁定及执行回转不属于执行错误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4号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明确了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将判令追缴的赃物发还被害单位的,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四)公安工作

——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集中开展严打暴恐活动和宗教极端犯罪专项行动,打掉一大批预谋实施暴恐活动犯罪团伙。深入开展打黑除恶、缉枪治爆、“打拐”、打击“伪基站”、“打黄赌铲源头”等专项行动,打掉涉黑组织112个、抓获黑恶犯罪嫌疑人1.1万名,收缴枪支15.4万支、炸药1880.6吨,解救被拐卖儿童1.27万人、妇女2.89万人,破获“伪基站”犯罪案件3122起、捣毁生产窝点115个。组织开展“百城禁毒”会战,破获毒品犯罪案件14.6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6.9万名,缴获主要毒品47吨。组织开展“猎狐2014”境外追赃追逃专项行动,从69个国家和地区抓获680名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集中整治电信诈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非法集资、制售假币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道路旅客运输和危化品运输违法犯罪行为,成功侦办葛兰素史克特大商业贿赂案、湖南邵阳特大制售病死猪案、内蒙古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案等一批大要案件。顺利完成上海亚信峰会、南京青奥会、北京APEC会议等重大安保工作。

——积极推进公安改革。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健全武装巡逻、动中备勤等勤务机制,全面推动落实地铁公交、散装汽油、物流寄递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进事关人民群众切身权益的重大改革,推进居住证制度立法工作,研究制定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等相关配套措施,取消下放一批公安行政审批事项,公安部推出16项便民利民措施和18项车检改革措施。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为核心,首次实施省级政府消防工作年度考核;创新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机制,实现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双下降”。

——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召开全国公安机关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会议,命名10个市级公安机关、100个县级公安机关和200个基层所队为新一轮全国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完成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阶段成效检查验收。推进公安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出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等规范性文件20余件。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机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回头看”专项督察、规范使用办案区“四个一律”专项检查和不捕不诉案件执法巡查,开展看守所思想纪律作风专项整顿活动。深化和规范网上执法办案,提升执法和监督效能。深化执法公开工作,拓展公开范围,创新公开形式。加强执法培训,39万名民警参加新一轮执法资格等级考试。

 

 

(五)司法行政工作

——监狱工作。监狱实现持续安全稳定,全国罪犯脱逃4名,没有发生重大狱内案件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三类罪犯的管理及考核,全国未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加强和规范出入监教育、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心理矫治工作,深化循证矫正试点工作。推进罪犯劳动现场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管理,扩大劳动报酬覆盖面。推进监狱建设和布局调整,落实2014年监狱建设和布局调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42.5亿元。落实监狱体制改革中央补助资金31.5亿元,全国监狱经费实现按标准财政全额保障。

——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并于8月联合出台《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11月,司法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截至年底,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23.7万人,累计解除矫正150.5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保持0.2%左右。2014年,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47个地(市、州)2879个县(市、区)、40686个乡镇(街道)开展,全国各地社区矫正经费预算11.38亿元。截至2014年,全国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8.1万人,社会志愿者68万人;全国累计建立县()社区矫正中心1108个,社区服务基地24032个,教育基地8875个,就业基地78013个。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取得新发展,截至年底各地共衔接刑满释放人员53.6万人,安置50.4万人,建设过渡性安置基地195

——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截至2014年底,中国共有27.1万名执业律师和2.2万家律师事务所。2014年,全国律师共办理各类诉讼案件283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67万件,担任法律顾问50余万家。完善法律服务区域布局,全部解决174个县无律师问题。基本完成新一轮收费价格改革工作,律师服务收费在坚持刑事案件和部分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政府指导定价的基础上,放开部分收费价格,公证收费定价管理权限下放省级管理。稳步推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新增国家质检总局等为公职律师试点单位。推进法律服务业对港澳开放工作,落实CEPA补充协议相关事项,出台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所在广东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和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代表机构相互派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制定在上海自贸区法律服务领域开放措施。司法部召开全国公证工作会议,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意见》,举办全国公证管理干部培训班。2014年新任命公证员856名,免去公证员51名。全国公证机构全年共办理公证事务1221万件。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6.8万人,基层法律服务所1.8万家,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全年共办理诉讼案件75万件、非诉法律事务45万件。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法律援助机构3700多个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1.4万人,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4万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4万件,提供法律咨询近680万人次。推进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农民工等重点人群法律援助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全年共调解矛盾纠纷933万件,调解成功率97%。截至年底,全国共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3.6万个,调解员14.6万人。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全国共设立派驻有关部门调解组织2.1万个,共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或移送的案件34.6万件,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后司法确认13万件。
   
——国家司法考试和司法鉴定工作。推进司法考试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规范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组织实施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完成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审核工作,授予7.2万人法律职业资格。截至2014年,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4876家,鉴定人55206人。全国已成立省级司法鉴定协会29个。

 

 

 

 

 

 

 

 

 

 

 

 

 

 

四、关于司法体制改革

 

 

2014年,围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标,制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统筹推进和一体落实各项部署,取得重要进展。

 

 

(一)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

——开展完善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4项基础性改革试点工作。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上海、吉林、湖北、广东、海南、青海和贵州7个省(市)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可复制、可推广的要求,研究提出试点方案,启动试点工作。12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有关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改革方向和政策导向。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在北京、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分别加挂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牌子,作为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先行试点,探索形成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新型诉讼格局。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辽宁省沈阳市设立第一、二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二)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116日、1216日、1228日,北京、广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先后挂牌成立。

 

 

(三)深化司法公开

——深化审判公开。全面启动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着力完善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流程公开暂行办法》,率先在最高人民法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11月,开通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推动全国法院在同一平台公开审判流程信息;推进庭审全程录音录像,通过视频直播庭审8万余次。开通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共上传裁判文书590余万份,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省(区、市)法院实现了能够上网的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网目标。9月,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建立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和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实现执行案件全程、全案、全面公开。建立典型案例月度发布制度,公开发布一批事关民生、社会关注的案例。

——深化检务公开。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线运行。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建立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法律文书公开和辩护与代理预约等四个平台,全面实行案件程序性信息网上查询,全国检察机关共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677107条、重要案件信息23198条。加大法律文书公开力度,对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经生效的刑事案件,在网上发布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共82630份。

——深化警务公开。公安部制定推进警务公开的意见,指导河北、湖北、湖南等地公安机关在拓展公开内容、畅通公开渠道、丰富公开途径等方面进一步探索实践。

——深化狱务公开。司法部下发《关于在部分省市开展深化狱务公开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山西、吉林等9个省(市)的11所监狱开展深化狱务公开试点工作,对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监狱执法领域的重点问题,加大公开力度,强化社会监督。

 

 

(四)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

——提前完成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在大幅增加人民陪审员数量的同时,严把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关,增补不同行业、性别、年龄、民族的人员,优化人民陪审员队伍结构。拓展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在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审理中探索引入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截至2014年底,全国人民陪审员总数达21万人,共参审案件219.6万件。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北京等10个省(市)进行试点,探索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并同步开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

 

 

(五)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选取部分法院开展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按新模式设立了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进一步细化实施办法,开展对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专项治理。司法部建立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级审核及备案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要求减刑、假释案件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裁定书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从严掌握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条件,严格审批程序,建立保证人制度,依法科学划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10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明确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和程序,建立涉案财物移送、管理和上缴制度,解决涉案财物处置随意性大等问题。

 

 

(六)完善冤假错案防范和纠正机制

2014年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778人,切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防范冤假错案发生。在2013年出台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基础上,中央政法单位进一步制定配套措施,建立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依法纠正呼格吉勒图案等重大冤假错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山东高院对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案进行异地复查。

 

 

(七)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及相关改革

针对涉法涉诉信访入口不顺、程序空转、出口不畅等问题,制定涉法涉诉事项导入程序、纠错机制、依法终结的意见并出台配套措施,推动逐步解决立案难、申诉难,实行“诉访分离”,形成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新机制。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为解决刑事被害人和民事被侵权人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3月,中办、国办下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央政法委出台有关配套规定,并会同中央政法单位、民政部、财政部下发《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提出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并推动各地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五、关于人权的法治保障

 

 

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是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14年,中国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推进了人权事业的不断发展。

 

 

(一)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制度建设   

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11日起,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再提高10%,并向其中有特殊困难的群体适当倾斜。到2014年底,经过10年连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由2004年的月均647元提高到2000多元。

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已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基础上,依法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持基本一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到“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2月,国务院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二)生存权保障

——食物权。1月,国务院印发《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142020年)》,提出了构建供给稳定、运转高效、监控有力的食物数量保障体系;构建标准健全、体系完备、监管到位的食物质量保障体系;构建定期监测、分类指导、引导消费的居民营养改善体系等任务。明确了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全面提升食物质量,优化品种结构;稳步增强食物供给能力、推广膳食结构多样化的健康消费模式;基本消除营养不良现象,控制营养性疾病增长等发展目标。提出了全面普及膳食营养和健康知识;加强食物生产与供给;加大营养监测与干预;推进食物与营养法制化管理;加快食物与营养科技创新等政策措施。

——健康权。5月,国务院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提出以公立医院改革为重点,深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的联动,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住房权。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作用,强调要更大规模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让亿万居民早日“出棚进楼”,尤其要发挥好依托国家信用、服务国家战略、资金运用保本微利的开发性金融的作用。会议确定,由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专门机构,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行住宅金融专项债券,向邮储等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者筹资,鼓励商业银行、社保基金、保险机构等积极参与,重点用于支持棚改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

 

 

(三)受教育权保障   

——促进教育公平。1月,教育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大城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重点大城市2014年制订完善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方案;到2015年,重点大城市所有县(市、区)实行划片就近入学政策。逐步减少特长生招生学校和招生比例,到2016年,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初中学校所招收的特长生比例降到5%以内。

——推动包容式教育,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发布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提出要全面推进包容式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到2016年,全国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其他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逐步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比例。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三年内达到每年6000元。

 

 

(四)城镇化进程中的人权保障   

——以人为本、公平共享的城镇化规划。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指出,城镇化要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共享的原则,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使全体居民共享现代化建设成果。要按照尊重意愿、自主选择,因地制宜、分步推进,存量优先、带动增量的原则,以农业转移人口为重点,兼顾高校和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城镇间异地就业人员和城区城郊农业人口,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建立健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学生学籍转接提供便捷服务。要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改善基本医疗卫生条件,拓宽住房保障渠道,政府要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义务教育、劳动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

——户籍制度改革。7月,国务院通过《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五)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司法救助

1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加大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力度,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公布国家赔偿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赔偿请求人的权利义务等,引导经济困难的赔偿请求人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时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国家赔偿的公民关于申请法律援助的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人民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方便公民寻求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对无罪被羁押的公民申请国家赔偿,经人民法院确认其无经济来源的,可以认定赔偿请求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对申请事项具有法定紧急或者特殊情况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给予法律援助,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明确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既包括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又包括特定民事侵权案件当事人、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主动了解当事人家庭生活状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均应主动开展救助工作。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人,也应根据规定及时提供救助,促进息诉息访,及早化解社会矛盾。

 

 

(六)反就业歧视   

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省会及以下城市用人单位招聘应届毕业生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查处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

 

 

 

 

 

 

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

 

 

(一)知识产权立法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201451日起施行。4月,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自201451日起施行,实现了实施条例与法同步实施的目标,重点规范了商标申请、审查、复审、争议案件处理和商标国际注册等事项。配合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修订和发布《商标评审规则》《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一系列配套措施。

开展专利法修订专题调研和配套项目研究,推进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及有关法规修订工作。修改《专利审查指南》,将图形用户界面纳入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出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制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标准规范指引》《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关于规范著作权合同备案申请表及证书的通知》《版权行政执法监管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递交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政府声明。

 

 

(二)知识产权审批登记

——专利方面。2014年,我国专利申请受理量236.1万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92.8万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86.8万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56.5万件;受理PCT国际专利申请2.6万件。审查完成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89万件;发明专利审查周期为21.8个月,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周期为3.5个月,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周期为3.7个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复审请求24452件,结案20393件。受理无效宣告请求3422件,结案2742件。

——商标方面。2014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228.5万件,同比增长21.5%;商标有效注册注册量839万件。国内申请人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量2140(一标多类),位列马德里联盟第七位。国外申请人通过马德里体系在华申请商标注册20309,继续保持马德里联盟第一位。

——著作权方面。2014年,我国作品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总量121.1万件。

 

 

(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2014年,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24479件,同比增长50.9%。其中,办理专利纠纷案件8220件,查处假冒专利案件16259件。开展电子商务领域及“护航”专利执法维权专项行动。建立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机制、专利纠纷快速调解机制及区域执法办案协作调度机制,健全专利保护重点联系机制,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初步形成,“12330”维权热线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维权援助中心与快速维权中心建设不断加强。

——2014年,全国工商系统共查处侵权假冒案件6.75万件,案值9.98亿元;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55件。加强商标行政执法区域、部门协作,重点查办跨区域、大规模、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商标侵权案件。组织开展“红盾网剑”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网络销售假冒电子产品、儿童用品、汽车配件等,共查处网络违法案件7746件。

——2014年,各地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共查办案件2600件,罚款3392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80件,捣毁盗版窝点188个。对北京、天津、河北等12个地区开展打击侵权盗版案件督办督查,挂牌督办安徽“DY161电影网”侵犯著作权案等重大案件。继续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政府机关和中央企业三级以上企业全部实现软件正版化。

 

 

(四)知识产权审判及相关工作

2014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1万件,同比上升10%。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审判公开力度,坚持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截至2014年底,共通过网络公开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110482份。推进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加强对审判流程的管理,保障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聘请10位“两院”院士为第二批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3)》,公布2013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10大创新型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首次举办面向外国驻华使节的专题开放日活动,16个国家驻华使节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旁听庭审活动;与世界法学家协会共同举办“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视野”国际研讨会。

 

 

(五)知识产权国际合作

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框架协议》和《20142015双年度工作计划》。促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北京设立中国办事处。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代表中国政府与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局长陈一山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知识产权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积极推动与欧洲各国和地区性组织的务实合作不断深化,推进中美欧日韩五国知识产权局合作,参加中美日欧韩商标五方会谈。

 

 

 

 

 

 

 

 

 

 

 

 

 

 

 

 

 

 

 

 

 

 

 

 

 

 

 

 

 

 

 

 

 

 

 

 

 

 

 

 

 

 

 

 

 

 

七、关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2014年是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进入新时代的转型之年。《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被誉为“史上最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像对贫困宣战一样,坚决向污染宣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等,标志着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进入法治化新时期。

 

 

(一)环境资源领域立法工作

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增加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以及政府应每年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环保目标完成情况,接受人大监督等规定。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后的气象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将审批权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下放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航道法,规定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2014年,国务院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作了修改。

2014年,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修)定了40多件环境资源地方性法规。其中,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是全国首个地方性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规,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起诉权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特别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设计、可能受到的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并在售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截至2014年底,我国现行有效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数量1630项,初步形成了由国家级标准、地方级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标准、管理规范类标准、环境基础类标准组成的两级五类标准体系。

 

 

(二)环境资源领域执法工作

——制定有关环境资源规划(计划)。2014年,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及地方政府相继制定了有关工作方案及计划。按计划,到2017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工业企业,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可实现年削减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25万吨、氮氧化物24万吨、工业烟(粉)尘11万吨、挥发性有机物7万吨。此外,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环境保护部制定了《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十年20142015年度中国行动方案》。

——推进环境资源领域的重点改革。一是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8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对现有排污单位,要考虑其承受能力、当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原则上要以有偿方式取得;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二是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出《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河北、山西、福建等省发布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北京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污费标准提高了15倍,天津提高了9.5倍。三是创新生态环保投资运营机制。11月,国务院制定《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生态建设主体多元化,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积极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等方面对生态环保的投资运营机制作了规定。四是推行环评简政放权。环境保护部取消了“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等2项审批事项,将“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3项许可事项、“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扩建民用机场等25项基础设施类和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环保部门。五是推进环境经济政策试点。在海南和山东启动“银政投”绿色信贷计划试点,在兰州市开展环境审计试点,9个地方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在28市县启动“多规合一”试点。山东、江苏、浙江等省积极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上海、广东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一是严格准入。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明确要求实行煤炭总量控制地区的燃煤项目必须有明确的煤炭减量替代方案。二是调整能源结构和实行能源清洁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推行更严格的能效环保标准,加快燃煤发电升级与改造,加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三是加强考核。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联合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四是出台环境标准等配套政策措施。2月,国务院审议通过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22项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配套政策措施,涉及能源结构调整、环境经济政策和落实各方责任等三个方面。五是健全区域协作机制。APEC会议期间,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等省(区、市)和各部门通力合作,累计出动43.4万人次,检查工业企业6.1万家、其他各类污染源12.3万处。六是加大污染治理投入。中央财政下达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98亿元,支持重点区域10省(区、市)大气污染防治;安排环保专项资金2.4亿元,支持乌鲁木齐、兰州、银川大气治理。

    ——推进生态保护和建设。一是环境保护部根据环境保护法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印发《全国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编制《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建议方案》,并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二是开展资源调查。环境保护部编制印发《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分类、调查与编目技术规定》,指导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调查、编目与数据库建设。国家林业局制定《全国重点省份泥炭沼泽碳库调查工作方案》《全国泥炭沼泽碳库调查技术规程》等,自2014年起分年度对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和新疆11个重点省(区)的泥炭沼泽碳库开展调查。三是推行生态预警。国家林业局印发《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特征变化预警方案(试行)》,对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特征变化实行三级预警。四是建立跨区域合作机制。国家林业局继长江湿地保护网络运行8年之后,又成立了黄河流域湿地保护网络,建立了黄河流域湿地保护跨区域合作机制。五是落实环境保护法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要求。国家支持安徽和浙江新安江、福建汀江流域开展水环境补偿,分别安排专项资金3亿元和5000万元。财政部通过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转移支付资金规模达480亿元,享受转移支付县市达512个。六是开展执法检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共清理排查出非法侵占林地4145起案件,违法违规侵占面积7715.3公顷

    ——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和稽查力度。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全国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216万人次,检查企业84万家次,立案查处环境违法问题12531件,对1600余起案件挂牌督办。开展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专项执法检查,10809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18039个排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2014年,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2180件。2014年,全国省、市两级环保部门累计对1447个环保部门环境监察工作进行稽查。

    ——加强环境资源行政指导和公共服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完成第四次全国环保及相关产业调查工作,开展第四批环保服务业试点。环境保护部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印发《关于加强地方环保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境保护部联合教育部、科技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等印发《关于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中生物遗传资源利用与惠益分享管理的通知》,指导生物遗传获取利用与惠益分享活动。

    ——推进执法能力建设。一是提升执法地位,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赋予环境监察机构执法地位及对地方政府履行环保责任的监督授权。二是加大资金投入。通过中央本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项目安排近2.3亿元。三是加强人才培养。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加强基层环保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印发第一批国家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名单。四是加强机构建设。截至2014年,共建立国家、省、地市、县四级2700多个监测机构。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1436个监测点位全部具备实施新空气质量标准监测能力。

   

(三)环境资源领域司法工作

   ——成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6,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截至201412月,全国共有21个省(区、市)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或合议庭、巡回法庭,共382个。12月,中国首个受理跨行政区划案件的法院、检察院(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上海检察院第三分院)在上海成立,将自201511日起依法管辖以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以市级行政机关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的二审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将管辖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此外,贵州省首先在全国法院系统建成1个省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4个中院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5个基层法院生态环境保护法庭的“145”生态环保案件集中审判格局,理顺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级别管辖和集中管辖。

——制定司法解释。8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对起诉主体资格、起诉条件、管辖、责任承担的方式、公益诉讼与行政监管的衔接、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以及法院职权的行使等作出解释。

——办理环境资源案件2014年,全国法院新收污染环境罪案件1188件,同比增长7.9倍;新收环境保护行政案件809件,审结792件;新收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77639件,审结76153。据统计,《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全国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罚的案件数比上年增长295%

——发布典型案例。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个环境资源民事典型案例;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10个环境资源行政典型案例。2014年,江苏泰州亿元环境公益诉讼案,福建闽侯“环境难民”集团诉讼案,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谭某、方某环境污染责任案等三个环保案例被评选列入“2014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其中江苏泰州亿元环境公益诉讼案还被评为中国十大影响性案例;河南驻马店村民王某因违法捕猎87只癞蛤蟆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成为我国因非法狩猎“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所谓“三有动物”,指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而被定罪的第一人。

 

 

 

 

 

 

 

 

 

 

 

 

 

 

 

 

 

 

 

 

 

 

 

 

 

 

 

 

 

 

 

 

 

 

 

 

 

 

 

 

 

 

 

 

 

 

八、关于法治宣传、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

 

 

法治宣传、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都是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2014年,中国的法治宣传、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事业有了新的繁荣发展。

 

 

(一)关于法治宣传

——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决定》进一步强调,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

——设立国家宪法日。首个国家宪法日前夕,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要以设立国家宪法日为契机,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切实增强宪法意识,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更好发挥宪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大作用。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举行“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座谈会”,司法部、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播出“宪法的精神、法治的力量”专题晚会,各地、各部门也开展了一系列多种形式的宪法教育和宣传活动。

——开展主题法治宣传教育。召开专题培训班,组织地方和部门行业普法工作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深化“法律六进”,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行“六五”普法中期表彰,通报表扬1417个全国“六五”普法先进集体和1393个先进个人。组织开展第三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和第六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评比表彰,首次把社区纳入表彰范围。举办第十届全国法治漫画、动画、微电影征集活动,编印400多件法治动漫微电影作品。组织“我守法我光荣”微博征文主题活动。举行“六五”普法讲师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系列讲座。开通中国普法网英文版。

——继续组织实施“双百”活动。2014年,“双百”活动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定“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加快法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5个方面主题,继续实行知名专家学者集体备课。全国各地共举办报告会1168场,直接听众48万人次。

 

 

(二)关于法学教育

——创新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继续深入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坚持宽口径、厚基础、提能力、多样化、强协同,着力增强法治人才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伦理意识。继续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深入实施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的“双千计划”。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制定学校法治教育工作规程。积极探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多样化机制,完善与国外院校交流、双学位联合培养、国际组织实习等项目。

 ——加强法学教育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建设。推进法学教育与教材编写、基础研究紧密结合,深入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编写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全面准确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最新成果和丰富实践,并将其列为高校法律类专业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学生必修基本教材。探索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纳入国家司法考试必考内容。

——法学教育主题著作成果、基地建设成效显著。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法律发展报告:法学教育与研究》首次系统、全面地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历史沿革、组织机构、人员构成、职能活动等进行了梳理与总结,并在海外发行英文版;中国政法大学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进行细致的理论考察与实践探索,出版《中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考察》。2014年,教育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向第二批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授牌,共有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和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等五家。

——法学教育领域国际交流更加频繁。9月,由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澳大利亚法学院院长联合会、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共同发起的第四届中澳法学院院长会议暨21世纪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育国际研讨会在浙江召开;12月,国内法学教育领域知名专家组团赴美参加美国法学院协会2015年年会,就中美法学教育的相互合作和交流等展开对话与探讨。

 

 

()关于法学研究

宪法学对“宪法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问题进行集中研究,围绕“五四”宪法制定60周年举行系列活动;法理学以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为中心,对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关系等进行研究;行政法学着重研究行政体制改革与行政组织法的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法律问题、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修改等问题;民法学对民法典编纂、人格权法立法、不动产登记制度等问题开展研究;知识产权法学重点研究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专利制度的完善、知识产权法院的设计等问题;经济法学加强对经济法总论、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和自然资源保护等问题的研究;商法学重点研究资本制度改革与公司法完善、证券法修改与期货法制定、自贸区的商法制度变革等问题;刑事诉讼法学重点研究刑事司法改革、刑事诉讼法实施等问题;社会法学围绕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中国社会法理论与实践开展研究;刑法学围绕贪污犯罪等刑事法治热点问题开展研究;环境资源法学主要研究环境保护综合性法律的制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法律问题;国际经济法学主要研究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理论、WTO体制新发展及新案例、区域贸易协定新发展与中国的实践及对策等问题;中国法制史学注重研究中国边疆法律治理的历史经验及边疆地区民族宗教法律问题等;外国法制史学就罗马公法、罗马私法、罗马商法、罗马法复兴运动与大陆法系、罗马法与英美法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九、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

 

 

2014年,中国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立法,注重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国际法治交流频繁,反腐败国际合作成效显著,国际司法合作迈出坚实步伐。

 

 

(一)国际反腐败合作力度空前加大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习近平主席在多个国际场合谈及追逃追赃和反腐败国际合作,强调国际反腐败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中国是2014APEC轮值主席国,监察部代表中国政府担任APEC反腐败工作组主席,主办工作组会议并组织相关活动。2月,监察部与世界银行联合举办APEC反腐败研讨会议,以“腐败资产追缴与返还”为主题,就腐败资产返还的国际标准、资产返还障碍和应对措施及相关实践经验进行研讨交流。

——4月,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执委会议在西班牙巴塞罗那召开,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主席、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主持会议并致辞。6月至7月,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以“法治与反腐败”为主题在北京举办第一期、第二期研讨班,分别有21个国家的代表参加研讨,就加强反腐败立法和司法,深化国际合作,共同推动国际反腐败事业深入健康发展等深入交流。

——7月,公安部启动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代号“猎狐2014”);9月,全国检察机关启动为期半年的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截至年底,专项行动从美国、加拿大、阿根廷、泰国、南非、尼日利亚等60个国家和地区抓获犯罪嫌疑人680名。

——11月,亚太经合组织第26届部长级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反腐败宣言》,成立APEC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在亚太地区加大追逃追赃合作,携手打击跨境腐败行为。中国监察部作为2014APEC反腐败工作组主席,起草了《APEC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ACT-NET)职权范围》,引导反腐败执法合作朝追逃追赃等务实合作方向发展。12月,中国监察部在北京主办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追逃追赃专题培训班。

——11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第九次峰会,推动二十国集团成员在反腐追逃等方面加强合作,在会见有关国家领导人时,向世界各国展示了中国反腐的决心,并积极倡议拓展反腐败双边性和地区性国际合作,建立并完善打击腐败犯罪联动网络。

——11月,中国加入国际反腐败学院,从国际培训角度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

——截至2014年,我国已与39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与52个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与93个国家签署了检务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初步构建了反腐败领域司法协助的法律网络。

 

 

(二)积极参加有关国际立法,履行国际条约义务

6月,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60周年纪念大会”上,习近平主席强调指出,各国应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各国应依法行使权利,反对歪曲国际法,反对假借“法治”之名行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和平稳定之实。10月,《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外交部长王毅于“联合国日”(1024日)当天撰文指出,推进国际法治要把握几个大方向:一是要坚定维护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二是要坚持促进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总目标;三是要坚持国际规则制定进程的平等和民主参与;四是要坚定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性。

——国际反恐法方面。中国同10多个国家建立了双边反恐磋商机制,努力推动上海合作组织加强地区反恐合作,积极派员参加联合国框架下有关反恐国际立法活动,积极参与“全球反恐论坛”以及金砖国家、亚太经合组织、东盟地区论坛等机制下的反恐合作。10月,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王民在第69届联大六委反恐议题发言表示,反恐行动应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尊重当事国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遵守使用武力的国际法规定,呼吁更多国家参加联合国13项反恐公约,支持制定《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进一步完善反恐国际法律框架。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

——国际海洋法方面。4月,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在北京会见国际海底管理局秘书长奥敦通一行,就中方与海管局加强合作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20周年等与对方交换意见。6月,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王民在第24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会议举行的纪念《公约》生效20周年特别会议上发言,指出《公约》确立了现代海洋秩序基本法律框架,中国倡导构建和维护和谐海洋秩序,主张由直接当事国谈判解决争端。12月,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刘结一在第69届联大关于“海洋和海洋法”议题发言,阐述了中方在海洋和海洋法相关领域的立场和主张,强调中国是国际海洋法治与和平解决海洋争端的坚定维护者和促进者。中国政府主张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遵循《公约》的具体规定,和平解决海洋争端,尊重各国自主选择和平解决争端方式的合法权利。

——气候变化方面。中国代表团深入参与“德班平台”工作组关于气候变化新协议的全年四次谈判和12月的气候变化利马会议各议题谈判。主张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等公约原则和规定作为新协议谈判的政治基础,以平衡的方式细化新协议各要素,以务实的态度提高力度。中国代表团积极维护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宣传气候变化南南合作新举措,建设性地与发达国家保持沟通,推动利马会议达成了以“利马气候行动倡议”为核心内容的成果,重申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细化了新协议谈判的要素,为2015年巴黎大会如期达成协议奠定了基础。

——10月,中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七次缔约国会议,全面介绍了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措施积极履行公约的成就,阐明了中国在国际合作、打击贩卖人口和非法贩运枪支、网络犯罪及文化财产犯罪等问题的立场和实践,呼吁各国以更加积极、灵活、务实的态度开展引渡、司法协助和资产返还方面的合作。

——10月,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日内瓦对中国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七、八次合并报告进行审议,积极评价中国政府的履约努力和成果,对中国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事业取得的成就表示赞赏。

——10月,中国外交部条法司长出席第69届联大六委“国际法周”会议并参加“五常”国家外交部法律顾问磋商,参与审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报告”议题,就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发生灾害时的人员保护及保护大气层等重要专题阐述了中方立场。参加了安理会“五常”国家外交部法律顾问(条法司长)非正式磋商,同美、俄、英、法四国外交部法律顾问就国际刑事法院工作、国际法委员会工作等问题进行了交流。

 

 

(三)政府间双边法律对话和交流频繁

——海洋法和极地事务领域的对话和磋商机制。3月,第五轮中美海洋法和极地事务对话在青岛举行;10月,第四轮中英海洋法磋商和第二轮中法海洋法和极地事务对话在北京举行;12月,中阿(根廷)第三轮海洋法和极地事务对话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通过上述机制,中国与有关国家就当前海洋法和极地领域双方共同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友好的交流。

——5月,中国和瑞士司法协助联合工作组首次磋商在北京举行。双方一致认为,在两国关系日益丰富发展,特别是中瑞自贸协定签署并即将生效的背景下,两国的司法协助需求并不断增长,有必要进一步加强该领域合作。双方商定了工作组任务目标,并重点就刑事司法协助个案和缔结条约问题进行了讨论。

——9月,中国和加拿大司法和执法合作第五轮磋商在北京举行。双方一致认为,加强中加司法执法合作有利于丰富和深化中加战略伙伴关系,重点围绕加强追逃和追赃两方面司法、执法合作深入交换了意见。双方并一致同意在磋商机制下设立司法协助工作组和遣返逃犯及其他非法入境工作组,以进一步加强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11月,中国和欧盟网络工作小组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双方就网络立法政策、网空国际规则、互联网治理、网络经济和网络犯罪等问题交换了意见,同意进一步加强网络工作小组进程,推动中欧网络务实合作。

——12月,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双方强调执法合作在中美双边关系中的重要性,鼓励继续加强JLG机制建设,讨论了在追逃、资产返还、遣返非法移民、禁毒、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和联合打击诈骗等双方共同关注的多个执法领域加强合作的方式。

——外交部条法司长磋商积极拓展。3月,中韩举行第十八次海洋法磋商暨外交部条法司长磋商,双方就共同关心的海洋法和国际法问题坦诚、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10月,中国与丹麦外交部条法司长磋商在北京举行,双方就北极、海洋、司法合作、国际人道法和网络治理等国际法问题交换了意见。10月,中国与巴西外交部条法司长首次磋商在巴西利亚举行,双方就建立条法司长磋商机制、国际法发展趋势、司法合作、网络空间国际治理、国家豁免、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工作等问题充分交换了意见,达成多项共识。11月,中国与美国外交部条法司长(法律顾问)在华盛顿举行首次磋商,双方围绕共同关心的外交法律问题广泛深入交换了意见,并决定建立年度磋商机制。

 

 

(四)对外法学研讨和国际学术交流深入推进

——5月,外交部和中国国际法学会在北京联合举行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国际法研讨会,会议高度评价了五项原则作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基本准则的历史贡献,分析总结了其时代内涵,积极探讨了五项原则在维护国际和平、安全、发展与合作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方面的现实指导意义。6月,第二届“中国—欧洲法律论坛”在维也纳举办,期间签署了《指导委员会章程》,为中国—欧洲法律论坛的全面稳定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9月,第一届中欧法律援助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主要研讨了中欧法律援助发展的最新趋势、中欧法律援助的国家政策、法律援助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的现代化、法律援助的机遇与挑战等。9月,“中非投资贸易法律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与会代表对中非投资经贸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在法律层面进行了深入探讨。9月,“中非特色纠纷解决机制研讨会”在北京召开,通过《关于设立中非特色纠纷解决机制倡议书》。9月,“中非法律人才交流项目首期研修班”在北京开幕(班),这是中国举办的首个面向非洲法学法律界人士的培训班。12月,第七届中国—拉美法律论坛在巴西利亚举行,主题为“法治、一体化与发展”,议题包括“基础建设、法治与发展”、“法治与一体化——贸易、投资和争议解决”等。12月,首届“金砖国家法律论坛”在巴西利亚举行,中国法学会代表团团长鲍绍坤在开幕式致辞中指出,“金砖国家法律论坛”的建立是国际关系发展的需求,是世界经济发展的需求,是全球法治发展的需求,对金砖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对世界经济和政治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12月,由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中国东南亚南亚法律合作磋商会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法律研讨会在腾冲召开,就亚洲金融法律合作与互联互通、伊斯兰金融体系、人民币跨境交易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结束语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确立了中国在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战略方向、重点领域和主攻目标。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全面依法治国这一战略举措,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相辅相成,共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战略目标提供基本动力、坚强保障和重要支撑。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刻指出了中国法治建设领域存在的问题: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解决好上述问题,将是2015年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中国将按照《决定》部署,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朝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不断前进。

 

 

 

 

 

一、2014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法律解释及决定目录(24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决定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决定

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2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2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

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二、2014年国务院制定和修改的行政法规目录(11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2、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3、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5、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6、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8、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9、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10、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1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三、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16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有关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

1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資料来源:中国法律年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