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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东亚德语法学家大会举办

xuebu 发表于: 2015-09-26 22:20  点击:1005

  2015年9月12日,第三届东亚德语法学家大会在友谊宾馆隆重召开。此次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DAAD)和德国阿登纳基金会(KAS)资助,为期两天。会议共邀请到来自德国、日本、韩国和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等多所高等学府的近80位著名学者与会。会议以“风险社会与大规模损害”为主题,旨在以法治的视角,应对现代社会高风险和大规模损害频发所带来的挑战。 

        9月12日上午,大会在友谊宾馆瑞宾楼举行了开幕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岩教授主持开幕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时延安教授代表韩大元院长致开幕辞,他期待人大法学院与德国各个政府和非政府机构以及学术单位展开更为深入的合作。德国驻中国大使馆文化处负责人卡特琳?斯堪诺斯基(Catrin Czyganowski)女士发表致辞,她充分肯定了此次大会对德国与东亚文化交流的重要意义;DAAD驻京办事处主任托马斯?施密特?多恩博士(Thomas Schmidt-Doerr)、KAS驻京办事处主任托马斯?阿维(Thomas Awe)、德国国际合作公司(GIZ)法律项目组负责人马尔科·哈泽博士(Marco Haase)对此次大会的召开表示祝贺,并感谢此次到场的各位嘉宾参加能够与会,期待此次会议能够为德国和东亚地区的法治发展和社会治理提供理论支撑。开幕式后与会嘉宾在友谊宾馆嘉宾楼前合影留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会后宴请各位与会代表。

第三届东亚德语法学家大会举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岩教授主持开幕式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与会发表主题演讲,向与会的各位专家、学者介绍了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情况,他重点指出,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对于保护人格权、制定一部具有世界领先地位的二十一世纪民法典的重大意义。王利明教授在总结我国人格权法发展的基础上,阐述我国人格权单独立法的法理基础和实践意义。他同时指出应当充分借鉴包括德国法在内的国外立法的现金经验。 

第三届东亚德语法学家大会举办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法学院王利明教授作主题报告 

       德国明斯特大学教授赖纳·舒尔策(Reiner Schulze)首先作大会主旨发言,其对大规模损害的概念、来源和发展情况进行了介绍。中国社会科学院孙宪忠教授就民法典编纂的概况、历史演进和未来发展方向的问题作主旨发言。在回顾我国民法典制定历程的基础上,孙教授指出了现行民法体系存在的“民法总则缺位”,基本原则所蕴含的指导思想混乱,“债法总则”被轻视等问题;并提出了淳化民法的指导思想;制定民法总则和债法总则,实现民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德国不来梅大学教授罗尔夫?克尼佩尔(Rolf Knieper)、韩国外国语大学教授李炳俊(LEE Byung Jun)、台湾政治大学教授吴瑾瑜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评论发言;其他与会嘉宾也对此议题进行了讨论。

第三届东亚德语法学家大会举办  
德国明斯特大学赖纳·舒尔策(Reiner Schulze)教授做主旨发言 

       9月12日下午,大会根据学者的不同学科背景设置了公法和私法两个分会场,分别对议题进行研讨。公法分会场集中了宪法、行政法、刑法学者;民法、商法、民事程序法的学者则在私法分会场开展讨论。  

       私法会场第一部分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杜涛和韩国外国语大学教授李炳俊(LEE Byung Jun)主持,共有五位报告人向大会进行报告。德国不来梅大学教授罗尔夫?克尼佩尔(Rolf Knieper)教授首先发言,他在上午赖纳?舒尔策教授发言的基础上阐述了自己对大规模损害的认识。他认为,民法可能无法解决大规模损害问题,由于风险与社会经济发展关系密切,各国可能对此采取不同态度,例如日本和美国,每个国家都可作出自己的选择。清华大学韩世远教授就消费者合同的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与合同终了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韩国国立忠南大学教授申有哲(Shin Yu-Cheol)报告了大规模损害对侵权责任法的影响。日本庆应义塾大学教授芳贺雅章(Masaaki Haga)介绍了日本的大规模损害与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情况。韩国建国大学教授崔秉珪(Choi, Byeong Gyu)汇报了近十年来韩国股东的大规模赔偿诉讼的情况。中国政法大学于飞教授和华东政法大学姚明斌博士对上述报告进行了评论,与会嘉宾在此之后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第三届东亚德语法学家大会举办

罗尔夫?克尼佩尔(Rolf Knieper)教授作报告 

       私法会场第二部分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彤和台湾政治大学教授吴瑾瑜主持,有五位报告人向大会进行报告。国立台湾大学教授游进发介绍了台湾的大规模损害中的消费者诉讼的相关情况。日本立命馆大学教授出口雅久(Masahisa Deguchi)报告了日本股东诉讼的有关内容。国立政治大学教授许政贤讲授了德国大规模损害诉讼的起源,并以食品企业为例探讨了这一问题。亚洲私法研究所的韩国教授李英俊(LEE Young Jun)就亚洲合同法的风险负担规则进行了汇报。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晓喆对中国产品责任问题进行了报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友军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虎对上述报告作了评述,与会嘉宾也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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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会场现场 

       9月13日上午,私法会场第三部分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袁治杰和日本庆应义塾大学教授芳贺雅章(Masaaki Haga)主持,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金晶博士、日本立命馆大学法学部教授植松真生(Mao Uematsu)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岩分别作报告,德国明斯特大学教授赖纳?舒尔策和湖南师范大学副教授王保莳进行了评议。安徽大学沈小军博士对私法部分的研讨进行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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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立命馆大学法学部教授植松真生(Mao Uematsu)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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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法学院沈小军讲师就私法分会场的讨论做总结发言 

        公法会场与会嘉宾分别从刑法和宪法、行政法的角度对议题进行了细致的讨论。德国波恩大学金德霍依泽尔(Urs Konrad Kindhaeuser)教授以《安全的刑法》(Sicherheitsstrafrecht)为题做了主题报告。在全球频发的恐怖主义犯罪和有组织犯罪及其他大规模伤害的背景下,安全的刑法问题一直为学者们热烈讨论。Kindh?user认为,在此情况下,我们仍然不应当放弃人们一直遵循的自由主义的刑法,尤其是责任原则问题不容抛弃。日本国立横滨大学法学院的内海朋子(Tomoko Utsumi)教授就《大规模损害中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主题演讲。在报告中,Utsumi教授还就过失能否成立共同正犯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陈志辉副教授对台湾的背信罪(Untreue)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尤其对银行工作人员背信罪的刑事可罚性事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剖析。武汉大学法学院熊琦副教授以《中国刑事司法中的媒体审判现象》为题,就目前媒体审判的弊端,尤其是在引发社会普遍关注的刑事案件中的媒体审判现象问题进行了批评。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黄礼登博士以《风险社会的刑法》为题做了精彩的报告。黄礼登博士认为,中国刑法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现代社会风险刑法的基本特征,但刑法的谦抑性为风险社会中刑法的一个限制性原则,刑罚不宜过度扩张。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莹副教授就德国波恩大学Jakobs教授所提倡的敌人刑法理论进行了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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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波恩大学金德霍依泽尔(Urs Konrad Kindhaeuser)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中德法学院的黄河讲师以《中国的环境犯罪和刑罚的社会控制》为题做了主题报告,并在大会闭幕式环节就刑法部分的报告进行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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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黄河讲师就刑法报告做总结发言 

       韩国忠南国立大学法学院SEO Bo-Cook教授描述了风险社会对行政执法的影响。他认为,危害、风险和剩余风险之间的区分来源于德国。德国行政法采纳了预防主义,这在中国大陆也尤为重要。风险具有双面性,意味着机遇和威胁。台湾大学的胡博砚教授对私有化进行了全面的描述。在他看来,私有化将提高效率的理论是不合逻辑的,因为效率取决于经济激励措施是否足够。德国和台湾地区具有私有化的经验。私有化在转型时期的中国大陆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院长谢立斌教授对风险社会下的基本权利保护问题作了阐述。他认为,宪法是否以及如何能回应风险,值得仔细研究。他提出,积极义务和保护基本权利同样重要,并分析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2006年的相关判决。国立中央大学法学院的陈英钤教授从保护基本权利和针对非典疫情蔓延的斗争的角度,阐述了风险社会与基本权利保护的问题。他认为,有关台湾地区强制隔离的合宪性的争论仍然很激烈。但随着法律的变更,强制隔离的情况已大大改善。就中国大陆地区而言,则必须对强制隔离制度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公法部分分别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韩国忠南国立大学法学院SEO Bo-Cook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李忠夏副教授、东吴大学法学院胡博砚教授以及国立中央大学陈英钤教授、韩国外国语大学李银荣教授主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黄卉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璇副教授进行了评议。李忠夏副教授对宪法和行政法部分的讨论做了总结发言。 

第三届东亚德语法学家大会举办

山东大学法学院李忠夏副教授做总结发言 

       大会于9月13日圆满结束。东亚德语法学家大会是东亚地区具备德国法学研究背景的学者的交流平台,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迄今共举行了三届。会议旨在促进东亚地区法律学界的沟通和交流,共同研讨学界的新议题。第四届会议将在日本京都举行。大会不仅对德国法律与东亚各国法律的比较研究颇有裨益,还为具有德语背景的东亚法学专家之间的交流建立了沟通机制,增进了东亚各国法学家的友谊,在东亚各国和地区之间建立了更密切的联系。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