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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文明执法 遏制刑讯逼供”学术研讨会举行

发表于: 2010-06-24 10:23  点击:1241

来源:东方法眼

201061213日,首都刑事诉讼法学界的著名学者和来自公检法司各部门以及立法机关的领导与专家共40余名,相聚于北京,就坚持文明执法 遏制刑讯逼供进行了深入的研讨。此次研讨会缘于崔敏教授主持的《刑讯考论--历史、现状与纠治》项目,该项目是因崔敏教授指导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首届博士研究生李富成的学位论文《刑事推定研究》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博士论文,北京市教委为鼓励指导老师而设立的共建项目。为了达到最佳的研讨效果,此次会议 将研究内容限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如何评价遏制刑讯逼供的成效

    建国六十多年来,党和政府对待刑讯逼供的态度始终是坚定的,无论从政策上、法律上以及在指导司法实践中,都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一旦发现就要严肃查 处,并且持续不断地对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和整顿。这些都是有目共睹的事实。那么,对遏制刑讯逼供的成效究竟应该如何评估?学者和社会公众有着各种不同的评 价:有人认为已经基本得到了遏制,有人认为仍然相当严重,有人则认为是愈演愈烈。于是,老问题又成为新问题。

与会专家谈到:刑讯逼供并不是中国独有的现象,发达国家也有类似问题,譬如美国也存在虐囚行为。但应当承认,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遏制刑讯逼供方面 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我们现在找原因也好,找对策也好,首先要把准脉,找出病症,并且弄清楚这个病症的轻重,有哪些表现形式,有哪些特点。只有把这些基 本的情况摸清楚了,才谈得上对症下药,找准对策。崔敏教授召集这次会议,把这个问题明确地提出来,邀请众多专家和同行学者来会诊、号脉,是非常有价值的。

经过热烈的讨论,对于遏制刑讯逼供的成效与现状的评估,大致达成如下共识:经过60多年的治理整顿,刑讯逼供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尚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目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就实际情况而言,不仅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问题,检察机关以及纪委在双规中都存在同类问题。可以说,凡是行使侦查权的单位,在办案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刑讯逼供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但在不同地区、不同的案件中表现的各不相同。一般而言,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情况会好一些; 越是性质严重的罪案(例如杀人案件、涉黑案件以及引起公愤的其他案件),发生刑讯的机率就更大一些。此外,各个地区的文化、传统、经济发达程度与发生刑讯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在经济和文化较为落后的地区,发生刑讯的机率会更大一些。有学者指出:当前,刑讯逼供的表现形式发生了一些新变化,值得关注:一是,刑 讯逼供的手段发生变化。过去,采用赤裸裸的暴力手段比较多,目前,刑讯逼供越来越向软性的方向(即更多地采用不伤及皮肉的精神协迫方式)发展;二是,针对外来流动人口的多,对本地居民和有背景的人实施刑讯的相对较少。三是,不仅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逼供,而且对证人软硬相逼。四是,在某些听从权力意志侦办 的案件中,刑讯逼供更是不择手段。总之,遏制刑讯逼供的效果仍然处于量变过程中,尚无根本性的改变。尽管非常残忍的,暴力性的刑讯逼供已较为少见,但日以继夜地突击审讯和采取精神折磨方式的变相刑讯逼供还大量存在。

学者们指出:即将公布实施的两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接针对的就是要防止刑讯逼供。要彻底禁绝刑讯逼供是不现实的,关键是如何对其加以遏制。对非法获取的 证据,包括采取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必须坚决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越是对付严重的犯罪,越需要强调和注重程序正义,不能因为打黑就任意行事。

 

 二、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

 

大家认为,刑讯逼供之所以屡禁不止,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目前的侦查取证手段还比较单一,不少办案单位仍然停留在从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上,对实物证据的 收集和现场勘验检查能力还比较薄弱,特别在中西部地区更是如此。二是对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取得的证据如何使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大量普通的刑事案件无法使 用技术手段;即使通过技术手段获得了证据,对能否用于定案又缺乏明确的规定。三是从立法上看,我国没有证人保护制度,也没有强制证人作证制度。讯问笔录在 法庭上大量使用,但对供述是否出于自愿无法做出判断。四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实践中往往是坦白得不到从宽,抗拒反而逃 脱了应有的惩罚。五是强制措施存在结构性问题,非羁押措施在侦查中发挥不了作用。六是司法人员存在浓郁的口供情节。不仅侦查人员特别重视口供,检察官、法 官同样看重口供。死刑案件如果没有口供,即使客观证据确实充分,法官心理也不踏实。其结果是反过来又促使侦查人员去强迫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七是录音 录像手段被异化。侦查机关提供的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往往只是片段的、有选择的,致使录音录像在遏制刑讯逼供中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八是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障碍重重。加之司法机关对律师的意见不重视,将律师合理建议视为刁难,影响律师作 用的发挥。九是刑讯逼供在我国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当刑事诉讼中诸多利益发生冲突时,刑讯逼供就再所难免。十是破案的压力。尤其是死刑案件如果不能及时侦 破,方方面面就会议论纷纷,不仅党委和政府有意见,群众也会有强烈反映。对命案应当追求较高的破案率,但命案必破的口号并不科学。现实中不科学的考核 指标,促使一些地方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造假案(例如佘详林、赵作海等冤案),无异于逼良为娼。

  除此之外,有学者强调指出:我国过去一向把公安、政法机关定位为专政机关刀把子,忽视了公平、公正和保护人权,导致把拘捕起来的犯罪嫌疑人都看作坏人,对坏人就要狠狠地整治,因而实 施刑讯逼供者往往理直气壮,自以为是站在道德的制高点。这是刑讯逼供之所以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再者,目前实行的由政法委协调定案的制度有缺陷,政法 委又是以公安机关为主体,片面强调互相配合,这样,凡是公安机关侦破了的案件,由政法委协调定案,法院即使发现了非法证据,事实上根本不可能排除。这 就涉及如何改善党的领导的问题。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就必须改善党的领导。他强调指出:怎样改善党的领导,这个重大问题摆在我们的面前。不 好好研究这个问题,不解决这个问题,坚持不了党的领导,提高不了党的威信。人民法院不能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刑讯逼供的问题就不可能真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