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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召开“学生权利及其法律保障”学术研讨会

xuebu 发表于: 2016-04-28 13:43  点击:703

      2016年4月23日,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报告厅成功举办“学生权利及其法律保障”学术研讨会,就学生权利及其法律保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深入研讨、交流意见。来自全国人大、教育部、法院、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安徽大学、山东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浙江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复旦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等全国40多家机关、高校、科研机构的近百位领导、专家学者出席会议。




    开幕式由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湛中乐教授主持。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守文教授、北京大学资深教授罗豪才教授先后致辞,对研讨会的召开表示诚挚的祝贺,对各位领导、专家学者拨冗与会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研讨会共分两个主题报告单元和四个研讨单元,在持续一天的会期中,与会嘉宾紧紧围绕“学生权利及其法律保障”这一主题,展开了热烈而友好的讨论,时有争鸣,亦不乏共鸣。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教的时代背景下,研讨学生权利及其法律保障问题很有必要。学生是教育的主体,也是学校最为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在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教的背景下,应当从多视角审视学生权利,重新认识和定位学生权利及其法律保障。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劳凯声认为,教育移民、异地高考、择校、在家上学等教育现象表明,教育开始从公民的义务向公民的权利转化。这就要求决策者在决策时尊重不同社会群体的特殊教育要求,慎用禁止的刚性调节手段,积极推进建立更能适应多元化的教育需求的教育制度。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认为,对高校学生权利的确认和保护需要由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共同努力。国家通过对教育教学条件的保障和对学生身份的保护,为学生创造了较为良好的受教育环境;但国家立法中相关规定较少,与之相比,各高校章程对学生权利的规定有了突破和细化。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在立法与司法上确认和保障学生权利是实现教育法治的重要内容。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陈鹏认为,我国保障学生权利的法律制度还有一些缺失,学生法尚未纳入明确的立法议程。不同层级、不同类别、不同学校的学生间差异巨大,为实现教育法治化,对其应该进行类型化的研究,实施类型化的救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也认为,学生权利包括多种权利类型,不同权利的救济路径不同,应当区分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原庭长赵大光认为,公立大学的基本权力来源是法律法规授权,其行为性质应属于公权力,发生的争议也应按照公法争议来调整。教育权利作为基本权利,应当受到司法的保障。高等学校的教育自主权应当得到尊重和控制。但大学不仅要自律,还要他律,司法的介入是必要也是必然的。
    与会学者认为,《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随着高考招生制度改革和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学生的地位应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权也应被社会认可和接受。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不仅关注法律规定的平等,而且更关注形式平等的法律在适用过程中能否实现事实平等。当前,程序平等在平等受教育权中受到忽视,加强教育法律的行政可诉性是受教育权走向实际平等的关键。受教育权要求国家通过适当的组织和程序来保证其落实。同时要求学校采取措施防范隐患,保障学生的校园安全,努力为学生成长提供友好的学校氛围。
    与会学者认为,随着现代社会多中心的公共治理的兴起,高校学生管理应当法治化,走出“国家—控制”法范式困境,实现“从管理行政到服务行政”、“行政机构与其他自治组织并存”和“强制性行政与非强制性行政并重”的多元管理方式。现代大学治理在二十世纪民主化浪潮的推动下发生了重大转变,以学生组织为代表的学生力量开始参与大学内部治理。大学必须以学生为基础,推动学生参与大学民主治理已成为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举措。平衡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关系需要高校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及程序正当原则,进一步完善高校管理法律体系,建立高校管理的正当程序,完善学生的权利救济途径。    与会学者认为,通过程序规范高校处分学生行为,既是高校学生权利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高校提高学生管理水平的客观要求。完善法律规定内容、促进法律意识提高、建立法律监督体系、健全法律救济机制,让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回归合理状态,是当务之急,也是长期所需。法律对教育体罚不应一概否定,而应将在教育中起到积极功效的适当体罚纳入教师惩戒的法律行为中,明确其实施教育原则和法律原则;对过当体罚不仅要建立法律预防机制,更要实施惩处的责任追究制度。
    与会学者认为,作为大学“宪法”,大学章程对保障学生权利、实现依法治校大有助益。在法治国背景下,既应尊重大学基于学术规律的客观性而作出决策的自主性,又应保障大学生权利以推行法治价值,从而确立有限学术遵从的司法审查立场。对抄袭剽窃行为的治理,  除司法审查外,还应当建立一种回归知识理性的学术评审规范。合法性框架下的高校校规与国家立法的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校规基于学术自治的法约束松绑,二是国家立法的框架保障功能。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并参考高等学校正式公布的、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校纪校规,审查、判断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学生在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法治建设中的地位至关重要,其权利的实现须仰赖国家和学校的法治保障。经过近六十场报告和评议,学生权利及其法律保障中的诸多重要议题均得到一定的阐述和讨论。本次研讨会相关论文和讨论将以适当的形式对外发布,以便让更多的学界和实务界同仁予以关注,更好地实现和保障我国学生的权利。

    资料来源:北京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