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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发展与社会法法制建设”高端论坛暨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成功举行

xuebu 发表于: 2016-04-28 13:45  点击:678

     423日至24日,“共享发展与社会法法制建设”高端论坛暨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在武汉大学法学院325会议室隆重召开。本次会议由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主办,武汉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承办,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协办。来自全国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领域的专家、实务部门代表与武汉地区高校社会法领域的师生、实务部门代表齐聚一堂,围绕当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领域的热点话题展开了深入的研讨。

23日上午开幕式由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张荣芳教授主持。湖北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兼常务副会长万学斌,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叶静漪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肖永平教授分别致辞。万学斌代表湖北省法学会就本次会议在武汉大学召开表示了祝贺,并汇报了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在近年来取得的成就。叶静漪教授高度肯定了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的研究成果和对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的贡献。肖永平院长代表武汉大学法学院热烈欢迎各位与会嘉宾,从多个方面表达了对会议举办的积极支持,并表示将一往如既地支持武汉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的发展。

 

 



开幕式结束之后,是开放式论坛。会议第一单元的主题是“供给侧改革对劳动法的影响”,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冯彦君教授的主持。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郭捷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董保华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学院常凯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郑尚元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田思路教授纷纷发言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专家们不仅对供给侧的实质内容进行了讨论,还就供给侧改革背景之下法律与政策的价值取向展开了探讨。专家认为供给侧改革必然对劳动法产生影响,但我们需要坚守在法律框架下处理问题的原则,尽快将政策调整过度到法律调整。本轮争议的焦点在于,现有的法律到底能否为供给侧提供支撑,大部分学者认为现有的制度能够调整供给侧改革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董保华教授则认为现有的劳动法无法为改革提供支撑。

 

 

会议第二单元的主题是“《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力市场灵活性问题”,由南京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院长秦国荣教授主持。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姜俊禄律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姜颖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沈同仙教授,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刘诚教授,安徽大学法学院李坤刚教授,西南政法大学陈步雷教授分别发言,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姜俊禄律师从合伙人(雇主)的角度,认为较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用工弹性的限制更严格。刘诚教授则认为对问题的讨论要立足问题产生的社会背景,应当在当前的法制背景下全面解读劳动立法。现行劳动立法对用工灵活性的限制不但不过分,反而是不足(如非全日制用工,不签书面合同,没有解雇限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等)。由于出发点不同,角度不同,会议气氛非常活跃,大家就《劳动合同法》对用工弹性的限制性规定到底是否过于严格展开了激烈争论

 

 

会议第三单元的主题是“《劳动合同法》与企业用工成本问题”,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叶静漪教授主持。与会专家和代表们围绕“什么是用工成本?《劳动合同法》是否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增加了哪些用工成本?”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探讨。董保华教授、冯彦君教授、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刘金祥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徐智华教授、浙江大学许建宇副教授、武汉大学喻术红教授纷纷表达了各自观点。董保华教授认为《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的“摩擦成本”;冯彦君教授认为《劳动合同法》增加的是企业的“违法成本”,如果不违法就没有增加成本;徐智华教授则认为《劳动合同法》没有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常凯教授则认为增加的只是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金,再没有其他成本;喻术红教授认为成本增加与否,要与《劳动法》相比较,要从劳动关系动态过程(招聘成本、管理成本、解雇终止成本等方面)考虑,要在数据的基础上得出结论,《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经济补偿金适用的情形和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在本单元的讨论中,专家们还提出要重视实证研究,特别是数据在研究中的作用。来自实务界的代表们也纷纷向学术界的专家抛出了各自的困惑和观点,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氛围十分活跃。专家们回应问题的同时纷纷表示社会法学领域应当打破学界与实务界的壁垒,使社会法学界的学术研究与法律实务运用之间的联系变得更加紧密,更接地气。

 

 

24日上午会议第四单元主题是“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实务问题”,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梅飚庭长主持。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源渊副院长、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吴胜利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韩桂君副教授、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红主任、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喻承跃庭长、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黄道静科长分别提出了各自遇到的困惑,并表明了各自的观点。其中比较突出的社保法问题是工伤问题,如对工伤认定的认识,视同工伤的情形的运用等。姜俊禄律师、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徐恒楚处长,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王德强教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评析。

大家一致认为社会法学界需要进一步探讨出大家普遍认可的基础性法理、逻辑、范畴等概念,以便在实务中遇到法律缺失的情况之时,这些被普遍认可的法理、逻辑、范畴可以弥补顶层设计的不足。来自实务界的代表提出了相似的看法,认为相比于期盼顶层设计的态度而言,更适合实务工作者的方法是达成解决问题的共识,开辟脚下的新路径。

 

 

会议第五单元主题是“劳动者保护的向度选择:劳动法VS社会保障法”,由郭捷教授主持。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林嘉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熊伟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周长征副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刘冬梅副教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汪敏讲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庄汉副教授进行了发言。常凯教授、郑尚元教授、秦国荣教授进行了精彩点评。林嘉教授认为供给侧改革不能以牺牲劳动者利益为代价;《劳动合同法》修改不仅是技术问题,还涉及价值判断问题;无论如何不能牺牲劳动者利益;关于如何处理劳动者利益保护和企业负担之间冲突?一方面要认识到工资增长过快是因物价、房价增长过快等因素导致,企业面对压力要促进企业升级转型;另外社保费过高,特别是“五险一金”中的“金”占比重过大,要重新考虑公积金的合理性问题。熊伟教授从财政法的角度阐述了社保基金与财政关系的相关问题,涉及财政预算的审批问题、精算问题、财政拨付问题,社保基金是否纳入财政资金管理等系列问题。周长征、刘冬梅、庄汉、汪敏等也围绕社保相关问题阐明了自己观点。关于社保费缴费是否过高问题,学者间有不同看法,如刘冬梅副教授认为我国的缴费并不为高。与会代表还对我国当前社会保险费率降低问题展开了跨学界研讨,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着不同于国外社保制度的特殊之处,并对具体原因进行了分析。

 

 

闭幕式由武汉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喻术红教授主持,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做总结致辞。王全兴教授在高度肯定大会质量的同时也为大会的议题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式,并对我国社会法的发展抱以信心和期许。最后喻术红教授代表本次会议的主办方向与会代表表示了感谢并总结致辞,至此本次会议圆满结束。

 资料来源:武汉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