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交流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国际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成功举办xuebu 发表于: 2016-05-16 14:44 点击:1569
5月12至13日,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国际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协办。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欧洲人权法院、荷兰最高法院、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土地环境法庭、耶鲁大学、南非斯坦陵布什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
全球知名学者、耶鲁大学哲学院“莱特纳哲学与公共事务”讲席教授Thomas Pogge提出法治十分重要,公平正义的法治更重要。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由于经济等方面的差异,穷国和穷人往往承受绝大多数的损害,这就引起了政治和道义的冲突。政治寻求讨价还价的方案,而道义要求处在优势地位的国家和个体帮助弱势者,这需要与会学者对气候公平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理论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王旭光副庭长谈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对于气候变化问题予以了高度重视,致力于建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构建多元化的工作机制并加强与学术机构的合作,为包括气候变化相关案件在内的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奠定一个有效的司法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指出,探讨如何应对气候变化是学者和法官的责任和使命,气候变化涉及到人类文明的共同价值,即尊严、安全和自由。除此之外,气候变化还涉及到公平正义问题,如何将环境正义理论运用到气候变化问题之中,需要进一步探讨。希望此次会议能够给大家带来新的思想和哲学,维护人的平等和尊严。
本次会议分为五个单元,分别以气候变化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气候变化与公私法融合、气候变化与人权保障、气候变化与能源法的发展以气候正义、环境保护与人类的未来为主题展开讨论。
荷兰最高法院JaapSpier法官围绕“奥斯陆原则”做了主题发言,指出奥斯陆原则采取了人均方法进行义务的分配,通过测算人均排放水平,再乘以各国的总人口,就可以得出可接受的排放水平。奥斯陆原则对于各种不同的义务分担标准和理由都进行了阐述,历史责任、成本效益等因素都需要考虑进去。
第二单元气候变化与公私法融合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喻文光副教授主持。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秦天宝教授指出,“自下而上”机制既有尊重主权、非对抗性、非惩罚性等优势、又有缺乏法律约束力的劣势,最好的方法就是把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进行结合,在环境治理和国际气候变化治理方面发挥两种机制的综合作用。
第三单元气候变化与人权保障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陆海娜副教授主持。
欧洲人权法院原法官Elisabeth Steiner博士指出欧洲人权法院在人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公民依据人权公约的相关条款可以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欧洲人权公约并没有环境保护的条款,未来可以参考奥斯陆原则和其他国际法规定确立一些具体的标准,明确各国保护环境方面权利的义务。
第四单元气候变化与能源法的发展由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石磊副教授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艳芳教授首先介绍了中国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发展历程以及可再生能源法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制度和措施。随后,她指出,中国可再生能源未来的发展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和体制改革,保障可再生能源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单元气候正义、环境保护与人类的未来由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张磊副教授主持。
耶鲁大学哲学院Thomas Pogge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院长姚新中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景文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明远教授作为与谈人同参会嘉宾共同讨论气候正义、环境保护与人类的未来这一主题。来自不同学科、不同部门的专家学者开展了热烈的讨论,虽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但毋庸置疑的是气候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需要所有人类共同来应对,然而最终解决气候问题还需回归法治,法治是我们价值的共识。
本次大会在热烈的讨论中闭幕。会议强化了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的协助与合作平台,通过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环境治理研究对话机制,为我国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目标这一问题的探讨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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