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交流

您的位置>>首页>> 国际交流 > 阅读正文

国际交流

“企业社会责任责任——残疾人就业机会平等”学术研讨会召开

发表于: 2010-07-13 12:33  点击:1295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网站

    7月4日,“企业社会责任责任——残疾人就业机会平等”学术研讨会(Seminar on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Ways the law can be used to promote equal opportunity for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在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815会议室召开。

    本次研讨会由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熊丙万发起,由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及美国哈佛大学残疾人保障研究项目联合召开。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项目经理周杨女士、美国哈佛大学残疾人保障研究项目中国区主任崔凤鸣博士和中国人民大学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代表李群等出席论坛并致开幕辞。论坛由我院博士研究生熊丙万主持。

    研讨会以全英文为工作语言,来自美国哈佛大学、德国法兰克福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首都师范大学等高等院校的近20位青年法律学者参加了本次论坛,与会学者围绕“促进残疾人平等就业”这一视角,结合美国、德国和中国的不同立法和实践模式,就该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深入讨论,就残疾人权益保护领域的法律援助问题展开了广泛讨论。人民大学法学院比较法教研室主任丁相顺副教授应邀出席并参与讨论。

    论坛上,哈佛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Charles G.Wharton、法兰克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娄宇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周培先后作了主题发言,分别对美国、德国和中国的残疾人法律保障体系及法律实现机制、残疾人权益保护法律援助机制进行了介绍。

     Charles G.Wharton在题为“改善就业机会、消除就业歧视”的发言中说,自1964年《民权法》到1990年的《美国残疾人法》,美国逐步深化法律对残疾人的保障和援助,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残疾人法律保障体系。他说,《美国残疾人法》对“残疾”一词进行了较为全面和科学的法律界定,指明了残疾人包括身体或智力上有缺陷的人,明确了法律对残疾人的保护范围,对于促进残疾人的法律保护有特殊意义。同时,该法还对残疾人的工作就业、社会生活等方面做了细致的规定,并突出了对残疾平等就业权的保护,如该法规定雇主对残疾人不准歧视,必须为他们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设备。但是,Charles G.Wharton同时指出,这些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应聘中的高标准,对残疾人的工资歧视,交通不便捷等。对此,他表示,对于残疾人的保护不能只依靠法律,而应该转变社会对于残疾人的定势思维,不再将残疾人视为向社会博取同情的弱势群体,而是赋予他们平等的工作、教育和融入社会的机会,使其能够自力更生,成为社会中的领导者。

    娄宇在题为“德国反残疾人歧视法律制度体系”的发言中详细介绍了德国法律中关于残疾人保护的相关制度。他说,德国法律将残疾人定义为“身体、智力或者精神状况违反常规和偏离正常状态,且这种非暂时性的功能减退,使他们参与社会的能力受到影响”。他认为,德国的残疾人保障法律体系由《基本法》、《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和《社会法典》三部分构成,涉及就业、教育等多方面的问题,较为完备。根据德国的法律规定,残疾人在就业中享有广泛的福利,以使身体、智力、精神残疾者保持、改善、获得或者恢复与他的功能相应的劳动能力,最大可能持续就业;在教育方面,德国各州对残疾儿童的教育负有主要责任,通常由州建立扶助残疾儿童的特殊学校,助其达成教育目标。娄宇指出,德国残疾人保护法已较为完备,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法律规定过于详细,而现实条件难以满足法律的要求。关于残疾人待遇和福利条件的规定过于严格,造成操作上的困难;健全的保险体系造成沉重的财政负担等。

    周培在题为“中国残疾人法律保障体系介绍”的发言,介绍了我国现有的残疾人法律体系。她说,我国的残疾人保障法律体系是由宪法、专门立法、综合性法律、国务院法规、地方法规等多层次法律规范构成,涉及残疾人的就业、教育、外出等多方面的内容。她还指出,近年来我国对已有的残疾人法律法规进行了大量的修改、补充和废止,使其适应当代残疾人的法律保障要求。同时,我国还不断制定新的残疾人法律法规,完善现有残疾人法律保障体系,包括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就业条例》、2010年国办发布的19号文件中的指导意见、计划在2009—2010年制定的《无障碍建设条例》以及计划在2010—2012年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对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外出交通问题以及残疾人的教育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并提供了一定的解决方案,将成为残疾人权利的有力保障。不过,由于我国关于残疾人的基础设施还不健全,残疾人权益保护领域的主动性较低,有待进一步发展。

    主题演讲结束后,熊丙万博士根据主题报告的内容,对美国、德国和中国在残疾人就业机会平等保障方面的异同作了简要分析,并就自由讨论的核心问题做了总结。在自由讨论环节,与会者围绕中国、美国、德国的法律保障体系、残疾人就业、残疾人法律援助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就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可能采取的解决办法展开了深入讨论,并达成了诸多共识。自由讨论中,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周杨对中国关于残疾人的法律援助政策和现状做了详细介绍,与会学者结合比较法上的做法做了对比分析和讨论。

    自由讨论结束后,崔凤鸣博士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范围博士作了总结评论,就主题发言和自由讨论中的问题作了深入分析。本次会议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在紧张而富有成效的研讨会结束后,与会学者参加了由会议主办方举行的晚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