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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行政程序法比较研讨会”在浙江杭州成功举办

发表于: 2010-09-12 08:18  点击:934

    来源:法学创新网

    2010年9月5日至6日,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主办、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承办的“中美行政程序法比较研讨会”(China-U.S. Symposium on Comparative Study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al Law)在杭州金溪山庄成功举办。浙江大学副校长、光华法学院院长罗卫东教授代表学校与学院致开幕辞。

    1986年学界就曾出现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呼声,1990年实施的《行政诉讼法》提出“符合法定程序”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必要条件,通过立法确立了行政程序在行政法治中的重要地位,也对加快行政程序立法提出了要求。2003年12月1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行政程序法位列第二类规划后,单行法中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定日益增多,人们的程序意识明显增强,但行政程序法典制定工作在全国人大层面没有进展。2008年4月17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正式公布打破了统一行政程序立法沉闷的局面,启动了中国统一行政程序立法破冰之旅。2010年,我国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此背景下,来自美国斯坦福大学、爱荷华大学、威斯康辛大学和中国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科院、中山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宁波大学等十余所高校、研究机构的行政法学专家学者三十余人,就中美两国的行政程序法进行了为期一天半的深入探讨。这是继2000年专就中美行政程序法话题交流以来举办的又一次高水平比较研讨会。

开幕式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朱新力教授主持。罗卫东副校长在开幕辞中,对旨在推进我国法治建设与政治文明发展的本次研讨会的表示了高度的重视与深切的关注,并旁征博引地表明杭州与中国法治进程的深刻渊源。美国爱荷华大学法学院终身教授、浙江大学包玉刚讲座教授约翰·赖茨博士(John C. Reitz)与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教授,分别代表两国行政法学界发言。研讨会还特地邀请了原浙江大学副校长、原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启东教授参与。王启东教授虽然研究的不是法学,但却是中美两国尤其是浙大与斯坦福大学学术交流的前辈。年逾九旬高龄的王教授结合在省人大立法的工作经验,用鲜活的工作事例侃侃而谈,以流利的英语向与会学者表达了对于法治的期待。
第一单元是中美双方的主报告,由赖茨教授主持。应松年教授做了题为《中国行政程序法立法展望》(An Outlook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Procedural Law Legislation)的中方主题报告。报告认为行政程序法是现代国家规范行政权力的基本法,它的制定对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有着深远影响。报告阐述了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法典与其他单行法的关系、内容选择和立法机构,还概括了行政程序立法先分散后统一、先地方后中央、先行政后立法的立法路径,指出当前中国在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的时机已经完全成熟,呼吁统一行政程序立法应当尽早踏上征程。美国行政法权威之一、斯坦福大学迈克尔·阿斯莫(Michael R. Asimow)教授做题为《论行政裁决的五种类型》(Five Models of Administrative Adjudication)的美方主题报告。阿斯莫教授在报告中介绍了对抗制听证、纠问制听证、法庭制(英美法系)、一般法院司法审查和特别法院司法审查五种行政裁决模式。阿斯莫教授认为中国已经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需要在自己的制度上构建行政程序制度。这种行政程序制度可以构建一个相对独立的中央机构,并在法律中对于中央与地方进行分别规定。
在第二单元上,中山大学法学院刘恒教授报告了《滞后的法律与良好的机制——香港政府信息公开的经验》,为会议介绍了香港的经验:香港并未制定信息自由法,仅由政府实施了一部《公开资料守则》(Code on Access to Information),而且《守则》的规定和实施存在着诸多问题。但香港在十多年来通过保障舆论监督,发挥议会问责作用和发展独立的申诉专员制度等数种机制,大大拓宽了政府信息向公众流通的渠道达到了良好的效果,促使公职人员形成了向公众提供信息、解释政策、听取反馈的习惯,从而增强了公民了解和监督政府施政的能力,提高了政府的开放程度和向公众负责的程度。这些机制又相互配合,催化着信息公开的立法进程。由此可见,完备的立法是重要的,但法律实施的法治土壤的培育不可忽视。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从设计到实施,也经历了漫长的过程,虽然在立法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果,如何吸取香港的经验,利用已有的机制和设计新的机制促进法律的顺利执行,如进一步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沟通民意、问责政府的功能,加大对舆论监督的保障力度,增强监察机关在提高行政机关透明度方面的作用,都是值得深入思考的课题。浙江师范大学张旭勇副教授作了评议。西北政法大学王周户教授报告了其论文大纲《行政执法中的行政调查程序思考》。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郑春燕教授作了评议。本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刘莘主持。
第三单元围绕着美国行政程序法(APA)中的“案卷”(record)概念展开,赖茨教授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金承东副教授先后就这个问题用英文进行了全景式的阐述:《美国行政法上的案卷概念》(The Concept of the Concept of the Record in U.S. Administrative Law)和《美国APA上的案卷制度》(Record Under U.S. APA)。赖茨从美国普通法的背景,全方位地对案卷在美国行政法中的定义,作用及司法审查中的案卷审做了系统而清晰的论证。而金承东副教授的报告则对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APA)中,有关案卷(record)的规定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从中发掘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对案卷的定义、范围、组成、作用及案卷审的规定,最后还提出了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对案卷规定的不足及其矛盾。这两个报告既展示了对行政案卷制度进行了不同角度的论证,同时也反映出普通法系学者和大陆法系学者研究方法上的迥异及互补需要。这一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法学所周汉华教授主持,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骆梅英副教授和来自威斯康星大学法学院的斯蒂芬妮·泰(Stephanie Tai)副教授分别对两篇论文进行了评议。
《中国法学》的副编审吴雷主持了第四单元的研讨会。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皮特·M·沙恩(Peter M. Shane)向大会提交了论文《电子规则制定、参与政府和美国行政程序法》(Electronic Rulemaking, Participatory Government and the U.S. APA),由赖茨教授代为宣读,周汉华教授进行了评议。特地从日本回国参会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作了《行政法的体系碰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制度架构分析》(Collis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 System: System Structure Analysis of "Hunan Provinc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Regulation")的报告,报告了我国第一个地方性行政程序规定的制定及其实施状况,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章剑生教授对此进行了评议。
第五单元的两个主题报告分别是: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斯蒂芬妮·泰副教授作了报告《美国行政程序法针对科学不确定性的机关决议之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 of Agency Decisions in the Face of Scientific Uncertainty Under the U.S. APA),刘莘教授作了评议。清华大学法学院余凌云教授报告了《行政主体理论之变革》(Transformation of Theory of Administrative Subject),余教授梳理了苏联法学经由中国民法理论影响行政主体概念的脉络,始于民事主体和法人制度的行政主体理论并不彻底;但中国行政法学者已经开始转向了德法的“分权主体模式”,这是当前舍弃苏俄、取法西洋的汹涌浪潮中泛起的一朵浪花,而不全然是因传统行政主体理论走入死胡同而必须舍弃之。余教授认为行政主体概念、类型化以及研究范式能够促进地方分权和行政分权、自治与内部组织建设,但这决非一蹴而就。建议在行政主体框架之下引入行政执法主体概念,作为行政主体的下位概念,用以描述具有独立执法资格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宁波大学吴建依教授对此进行了评议,这个话题引起诸多学者的兴趣,经历《行政诉讼法》立法经过的应松年教授、第一个提出“行政主体”概念的胡建淼教授以及周汉华教授、朱新力教授等都此发表了不同角度的看法。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金伟峰教授主持该单元由。
闭幕式由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所长金承东主持,美方学者和中方学者分别总结。阿斯莫教授总结认为:中国的法治在进步,然而行政程序法在有些地方对政府构成了挑战,而一些政府又不愿意被挑战,所以可能会具有各种的困难。浙江工商大学校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胡建淼教授致闭幕辞,充分肯定了本次会议成功举办,并高度评价了公法所在行政法研究中这又一次盛举。中午一点半,研讨会在意犹未尽中顺利结束。